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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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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带之债的设定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制度是连带之债的核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密的保障,还更大限度地防范了交易风险。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连带债务的效力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制,我国仅以《民法通则》87条对连带债务制度做了简单而缺乏操作性的笼统规定,而连带债务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债务制度,对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本文在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民法精神的指导下,从连带债务性质的角度对连带债务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进行探析,提出完善连带债务效力方面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姚婷 《工会论坛》2008,14(6):117-118
在我国的新破产法立法中,破产企业如何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新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有财产一并列为破产财产,清偿财产的同一性使得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不能成为独立于破产清偿顺序之外的清偿,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有担保债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新法确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将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大大拖后,清偿结果更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3.
破产法赋予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这一特殊权利既与破产法基本理论相抵牾,又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等民法原理,学术界普遍肯定其价值的理由也颇值质疑。新破产法应严格贯彻破产法原则,废除扩张适用民法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抵销权制度,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这一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4.
代位权是民法中债权保全的方法之一。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一般担保。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迟延履行其债务;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一经成立,则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相似文献   

5.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6.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8.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对指导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目前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探讨还未掀起热潮。本文拟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界定、类型以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和对内效力方面对这一重要制度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 ,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 ,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 ,也就是在破产能力和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 ,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 ,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民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10.
依债法的一般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特定的人.债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一切与债务人不具有特定关系的人通常被排除于债的关系之外,不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但债的效力并非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定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的保全上.  相似文献   

11.
论自然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自然债务赵平一、债的效力债的效力即债在债的关系中具有的功能。以债权的角度讲,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①三方面: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这是债所具备的基本效力。债的本质就是给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  相似文献   

12.
通常意义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债务。本文着重探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协议发生债务承担的方法,解决该协议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破产中出现的滥用关联关系、超越正常交易范畴,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当行为的解决存在一定局限性,在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处理当前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且立法也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提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资产与负债成本过高、破产欺诈、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受益及重整成功,并借助“要件—效果”结构进行综合适用,以达到设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目的,规制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真正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4.
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而依有关司法解释,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没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优先主义;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上的平等主义。本文通过对强制执行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对比分析,主张及早修改现行破产法,及早赋予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进而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且两种个别执行体例均可能无益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在个别强制执行以及破产这一概括强制执行两种模式之间的选择权,通过破产程序的选择运用,倡导其追求债权平等的终极理念。这样做,相对于现行单纯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个别执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无疑会更为充分和完备。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为了“挽救”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在起诉前找债务人重新签订协议或者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然后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在协议或者计划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则依据“协议”或者“计划”向法院起诉,如何认定协议或者计划的诉讼时效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债权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债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债权不受司法保护。理由…  相似文献   

16.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一项民法制度 ,在各国法律上少有规定 ,但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我国学者虽多接受这一理论 ,却少有研讨 ,这不利于实务运用。现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有关层面作一概论。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与本质不真正连带债务 (德Unecht,solidarit t;unechteGesamtschulden)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 ,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 ,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债权的实现而不复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法律上…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撤销权为债的保全的内容之一.债的保全制度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值状况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实际为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多规定有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方法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相似文献   

18.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利弊与补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这一规定在我国现实社会已经被债务人充分利用,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本文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9.
在企业破产中,抵销权是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抵销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实务及理论角度入手,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一经成立,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民事责任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也就是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与债权的实现息息相关,决定着债权的实现是完全还是部分。然而,根据民法原理,债务人并不因债的确定而失去其对财产的支配权,他可以通过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低价出售或赠与他人,致使其财产减少,以致无力清偿债权或仅能部分清偿债权,而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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