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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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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甬政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力社保部、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现就调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鉴定委)统一受理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  相似文献   

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宁人社规字[2020]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加重后伤残津贴发放标准、退休工伤职工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发放差额,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升高后的伤残津贴计算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首次正  相似文献   

5.
京人社工发[2017]25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工伤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有关...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06年7月1日。二、调整范围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  相似文献   

8.
<正>JNCR-2015-0120012济人社发[2015]13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济南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二、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  相似文献   

9.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社保中心,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相似文献   

10.
<正>呼政发[2015]28号2015年6月19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参保单位: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内  相似文献   

11.
《天津政报》2008,(14):26-28
<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  相似文献   

12.
正鄂人社规[2016]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对《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相似文献   

13.
<正>甬政发[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条例》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如下办法补缴:补缴费率按办理补缴时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补缴基数、补缴月份数以及补缴总金额的确定,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  相似文献   

14.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十三条对非法用工的定性、造成职工伤亡赔偿的主体、一次性赔偿的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了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据了解不少地方出现了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人员或亲属要求工伤认定、赔偿  相似文献   

15.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的工伤认定争议、工伤理赔争议仲裁案例中时有出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仲裁机构依据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作出裁决等。笔者认为:由鉴定委员会作出伤认定是没有法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鉴定委员会不能做出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一、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试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  相似文献   

17.
《山西政报》2010,(5):38-4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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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报》2012,(17):15-15
<正>津政办发[2012]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20.
有很多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甚至经过诉讼,但最终却情况各异。劳动者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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