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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各种涉房诈骗犯罪日趋增多。涉房诈骗犯罪属合同诈骗罪,认定此类犯罪要把其与诈骗罪严格区分开来。预防和治理涉房诈骗犯罪应加强法制宣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整治制假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诉讼诈骗发生的领域应涵盖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仲裁当中,对其应限定在行为人主动发起的诉讼程序当中,在被动应诉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应纳入诉讼诈骗犯罪范畴。将诉讼诈骗作为诈骗罪处理在立法、司法上没有障碍,且符合诈骗罪的本质,当前关于诉讼诈骗定性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传统诈骗罪构成理论存在缺陷,对其应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典中诈骗型犯罪形成了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并立的模式,在二者之间,在各具体的金融诈骗罪之间,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都存在法条的竞合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和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罪数的确定等,都依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这种司法解释不能随心所欲地操作,应注意协调,使其合理化。  相似文献   

4.
目前学界争议颇多的偷换二维码案系新型支付方式下衍生的财产犯罪的典型表现。对其定性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其中诈骗罪内部又存在普通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三角诈骗说等分歧。在顾客扫码支付之前或之后,商家从未取得对钱款的占有,且行为人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对钱款的占有,因此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受骗人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其钱款,且使自己遭受了损失,应采普通诈骗说(顾客被骗人说),为此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诈骗罪严重损害金融体制改革,破坏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险诈骗罪客观行为中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认定能有所裨益,从而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犯罪数额内涵之解读——2元手续费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数额是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最集中的表现,其在个罪中应具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与诈骗罪相关的犯罪数额主要有:诈骗行为指向数额、被害人处分(交付)财物数额、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以及挥霍数额和追缴、退赔数额等.这些犯罪数额都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反映的程度上以及功能上具有差异性.一般而言,诈骗罪基本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数额内涵的情形下,其应是损失数额.在行为犯模式下,数额应指犯罪指向数额,且其只有量刑上的意义.诈骗罪修正构成(仅指未遂)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指向数额,其是评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入手,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盗窃、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做了区分。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6条将保险诈骗行为独立为罪。本文仅就该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险诈骗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就保险诈骗而言,它能否成为独立的罪名,取决于它是否被诈骗罪所包容。从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的比较来看,首先,它们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1.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保险诈骗侵害的是正常的保险秩序及法人财产权;2.在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则包括了自然人与法人;3.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泛指隐瞒真象、捏造事实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保险诈骗仅指保险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行为。其次,它们在法定刑方面也有区别: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且罚金刑未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保险诈骗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而且罚金刑明确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可见,保险诈骗不为诈骗罪所包容,它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10.
在实体犯罪方面对"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分认定已趋于一致,网络因素介入后,对网络赌博诈骗行为的认定也应参照实体犯罪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统一。网络赌博诈骗行为相比实体犯罪更为背离赌博行为的射幸本质,其具有"规则作弊型""技术作弊型""直接占有型"三种外在表现,社会危害性更大。对网络赌博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恰当性,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应结合诈骗犯罪的基本原理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以行为人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开始实施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为着手。行为人在投保时即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投保即为本罪的着手 ;在事故发生后才产生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 ,应以索赔时为着手 ;为制造事故而实施的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本身并不具有欺诈性 ,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又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鉴于保险诈骗犯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应该对这种犯罪所具有的犯罪特点、犯罪构成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行认真分析,以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打击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4.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15.
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内容,其不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志。金融诈骗罪中的明知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完整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有结果归责之嫌。认定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需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相融合形成证据链和因果关系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   

16.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由于立法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部门在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从其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去把握,同时要注意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又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鉴于保险诈骗犯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应该对这种犯罪所具有的犯罪特点、犯罪构成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行认真分析,以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打击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9.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自愿"与诈骗罪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罪中实施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 :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交付”财产。区分诈骗罪与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其他以实施欺诈手段侵犯财产的犯罪 ,必须从被害人在受到欺诈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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