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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建立后,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部门法,这一直是笔者深究的问题之一。“经济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伴生物,在市场经济国度里,不存在经济法这个部门法”。而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其调整对象分属民商法、国家行为法、政府行为法等部门法所调整;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应属商事法之商事主体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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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3):71-82
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预设,即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独特的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本身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常识性误读。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同一个主体因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会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某一主体成为经济法主体,仅意味着其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换言之,经济法主体只是该主体因从事经济法中特定行为而呈现的一种角色而已。基于此,我们不能从主体的具体形态而只能从角色角度来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类型,经济法主体由此可被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两类。每类主体身份的获得,均应根据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属性来具体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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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论证,认为在经济法立法活动中,所立之法可以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客观功用价值、立法权的获取方式等标准分类;立法主体可分为宪法上的立法主体和经济法上的立法主体,前者行使宪法上立法权进行立法,后者行使经济法上立法权进行立法,两者受不同部门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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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基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现状 ,本文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问题 ,强调应当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 ,通过运用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性分析等方法 ,去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独特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相关性 ,以及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特殊性 ,从而实现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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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一个具有相当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法是指国家为了救助弱者、反对歧视而制定的调整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社会法的调整领域主要包括四方面 ,社会正义理论等构成了其产生基础。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下两个并行的部门法 ,两者在产生时间、目标、调整对象、公平观、调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不同。经济法和社会法应当协调发展、相互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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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利问题既是经济宪法问题,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部门法的重要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关于经济法权利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尚没有达到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经济法权利体系的程度。本文提出: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最重要的应当是社会(或者称之为社会成员,下同)这一主体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和社会(国有)财产所有权,其权利的性质属于不同于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社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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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困境不在于以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内容本身,而在于经济法研究的经济法学出现了问题。经济法学其实是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部门法学,同时也是经济法学困境的原因所在。经济法学界研究路径转型对经济法学困境突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和借鉴世界两大法系的务实禀赋,审视与检讨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以一种非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审视经济法,包括但不限于以非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审视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划分的相对性、经济法回归到经济政策的法条解读或其他可能、经济法总论仅具有形式意义、经济法总论与分论是"形散而神不散"的关系等,这将是中国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的必然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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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于1983年12月2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从事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教学和科研的法学工作者共112人参加了会议。代表们就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体系这四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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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经济法概念引入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法学得到了极大发展。但是,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程度还远不及传统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等,甚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是各种经济法学说争论的焦点。由于考察视角的不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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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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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的研究同等重要 ,具有各自不同的价值 ,缺一不可。从经济学的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视角进行审视 ,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因此其区别是明显的 ,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构成独立的部门法。同时 ,由于社会发展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使得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部分的重叠或者交叉 ,而这种调整对象的重叠或者交叉决定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密切联系 ,这一认识的重大意义在于更加深入地理解与发展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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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在沈阳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二百多人参加会议。大家就当前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现将这次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家在具体解释上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是各部门法的综合产物。它的发展的主要特征不是“越分越细”,而是“综合”。其范围之广,体系之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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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多用于诉讼法领域,而经济法主体适格,意为符合经济法的主旨,能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符合经济法主体方式存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评判。显然,经济法主体与其它部门法主体的明显区别在于它的具体性,这是经济法主体的身份性要求。经济法主体适格的评判能够架构起主体与行为的桥梁,它的科学合理设定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效力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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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经济法责任来讨论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由于传统部门法已经渐趋成熟,以及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理论的变异,从而导致经济法缺乏普遍的自己专有的法律规范,往往多是借用了传统法律规范,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而是“四大责任”的综合。因此,经济法无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无必然联系。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问题.以及经济法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问题。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在于亟待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并在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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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提出社会本位观丰富了法的理念,是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既需要坚持思想的大胆解放,又必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还应当经受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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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解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学界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标准与依据。不能把以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和以责任所属的部门法为标准对责任的划分相混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在于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 ,即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独立 ,而不在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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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基础知识领域的互通交融印证了经济法法理学命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部门法哲理化思潮的涌现与经济法的时代转型为开展经济法法理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建构经济法法理学体系,首先需要探寻经济法部门的存在基础。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则需要以调整对象问题的探索为视点,着力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出发,以"主体—行为—责任"范式框架为基本路径,完成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考察经济法之存在基础与经济法法理学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看出,未来的经济法法理学研究,正在由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转变,由追求体系独特性向探索哲理化之路靠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