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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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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286条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第一次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在积极摸索和探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统一《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判实践,及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3.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以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批复》略谈浅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含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相似文献   

5.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赵秀梅 《法学杂志》2003,24(5):50-51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仅。”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法定优先受偿权,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银行贷款实务中常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发包人届时若不能支付工程价款和偿还银行贷款,承包人和银行均主张权利时则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9.
程华 《中国律师》2009,(9):50-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由《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在房地产纠纷中被大量适用,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项权利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从理论及实务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合同法》实施以来,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武器。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尚存在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予以了多方面的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从保护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建设工程价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围绕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及解决等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3.
宋世俊 《中国律师》2003,(11):89-90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赋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合同法》实施以来,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武器。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焦点与司法审判上法律适用的信号盲区,尤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定性为优先权是最佳选择,进而揭示了优先权制度的价值,提出了优先权的立法构想,并以优先权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广泛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细化,但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本文选取这一  相似文献   

18.
张可 《法制与社会》2011,(13):70-71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对自己承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及相应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出现诸多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2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淑华 《法学论坛》2008,23(2):110-116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但是该条款在适用中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实现应有的立法价值.为保障交易安全,基于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立法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做法,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承包人就其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告登记后,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工程价款请求权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就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未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承包人同意而对建设工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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