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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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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殿美  杜娟 《法学论坛》2006,21(2):105-111
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杨泽 《法制与社会》2013,(23):87-88
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2,(21):46-48
1.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2〕6号3.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5.
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合理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1999年12月刑法180条修正案规定了期货内幕交易罪,因此刑法典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仅指证券内幕交易罪,学者在表达此罪的概念时,毫不犹豫的沿用了刑法典的表述,代表性的见解如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另一学者也表达了相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如果从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这个概念的表述最符…  相似文献   

6.
浅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河北法学》2004,22(9):70-74
就修正后的刑法第 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中的关键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了分析 ,同时对应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程皓 《法学评论》2006,24(4):136-141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倍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但不论称谓有何不同,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罪。按照刑法理论,我们说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讲的。…  相似文献   

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犯罪危害极大,影响面广。其中最为严重的要属内幕交易犯罪,它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同时也严重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此,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证券内幕交易罪。这必将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深远、现实的作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行政法规虽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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