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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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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研读2019年南京市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刑罚、行为对象规模、争议焦点等等方面的特征。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存在规范性、资金用途定性、涉案金额认定等困惑。树立精确性裁判理念是解决判决书规范问题的根本。避免正常生产经营的融资行为入罪化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抽象法益观具体化,戒忌结果导向法则。"不特定对象与金额"的判断的重心应由被告人层面转向被害人视角,以投资人认知水平和经验为基准。  相似文献   

2.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为样本,发现当前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因此,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出发点,必须对合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加以准确厘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复投资情形下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不宜认定为刑事被害人,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应该兼顾投资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单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不会必然导致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借款合同效力之认定应当依照民事法规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出判断。民事缔约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可通过有关民事行为效力规范的转介条款,转介效力性强制规范以辅助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4.
目前,实务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借款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主要有"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出发,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借款合同效力之影响,认为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下,其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为有效合同,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基本罪状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罪的刑罚结构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加重化和罚金刑的无限化两个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两档增加至三档,法定最高刑随之提高,应急性立法色彩浓厚,且不利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刑事立法应当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用途,适当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限制其认定范围。修正案在提高集资诈骗罪法定最低刑的同时,将原先的三档量刑幅度合并为两档,重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导致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而且打破了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本身的内在均衡。无限额罚金刑存在诸多弊端,参照倍比罚金刑的设置规则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大量存在刑民交叉问题,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民事案件的682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梳理出裁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探索加强检察监督的思路,以促进类案审理法律适用统一、规范、公正。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增加,而其中有不少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其中,首先应该确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同时,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出满足条件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8.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案件中多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形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客体则是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观方面,统而言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改进公安工作思路,从就案破案的被动型向无案防案的主动型工作模式转变,加大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对于储蓄合同没有专门的规定,储蓄合同应该作为一种无名合同来处理。在储蓄存款被冒领的情况下,存款的所有权应该认定已经转移给了银行。在储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中,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先刑后民”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该罪犯罪客体应限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对客观行为要件特征要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定,以此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由于非法集资的猖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热点罪名。学界对于本罪的研究大多数仅限于构成要件层面,而未能系统结合大样本案例站在实务认定的角度进行反思。该罪虽然是典型的行政犯,但不能将行政机关认定的意见作为刑事违法性认定的直接依据,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独立实质判断。该罪采用的是空白罪状的方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其参照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将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其参照的法源。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该罪的"公众"并不包括"单位"。在理解"存款"的含义时,不应该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更应当考虑资金的实际用途。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如果无视被害人因素,不考虑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犯罪后果所发生的作用,难免会有失公正。  相似文献   

14.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  相似文献   

15.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出现很大的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大化导致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界定。  相似文献   

17.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83份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平台异化模式的定性分析和平台负债情况的定量分析以及与刑事责任程度的交叉分析,文章认为,平台异化是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性因素,负债规模、存款人人数和无法清偿的数额等三个因素都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影响。而且相比之下,无法清偿的数额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程度最为显著。实际上对P2P网贷平台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网贷平台无法清偿举债数额巨大,即因债致罪。这种因债致罪的司法行为逻辑,可以从司法者作为“清场者”的功能定位和对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来解释其合理性,但是从多元价值权衡和刑事民事分离的角度分析,其又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8.
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制的“常客”,显然,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扩大化地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正是其自身缺陷的产物,而这一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经济生活的进行.因此,应当从“以从事非法的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的角度认定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20.
从规范层面来看,因犯罪行为而受损害之人的民事赔偿问题附带于刑事程序加以规制,实证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样态后发现,这种"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适价值。相反,实践中基于实用主义逐渐探索出的"先民后刑"处理机制成为了规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后民"裁判逻辑的替代品,也基本上形成了从和解到调解再到判决的裁判逻辑。实践中的程序"失灵"现象,是隐藏在制度背后的深层因素所致,也是"利益主义"选择之结果。如何实现"书本上的法律"与"社会中的法律"之转换,是避免制度规避现象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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