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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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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其作品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近代自然法理论.同时,作为第一位现代权利理论家,最早提出了自然财产权理论:他认为原始共有财产权及从中发展出的私有财产权都是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而私有财产权的产生则是基于人类明示或默示的普遍同意.并指出私有财产权固有的排他性与综合性特征.而且,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财产权作为每个人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还应包括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每个人享有利用物品的必需权.并且这种必需权作为财产权制度的一个必要限制是不能予以剥夺的.但是,由于未能看到正当地使用物品的自然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对他人人身的使用,所以,格劳秀斯被引向接受奴隶制度的自然性.因而使自我保存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必需权失去了其主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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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指法律授于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版权,首先是作者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作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另一部分是作者的经济权利。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是英国女王安娜于一七一○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规定在其颁布前的作品,作者享有二十一年的出版权;在一七一○年以后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十四年出版权,十四年期满后还可再申请延长十四年。 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产生的版权概念是: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而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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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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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邻接权,它是指与版权相邻的,作为传播作品的媒介而以新的方式表现作品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现在国际上公认的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表演者权,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为保护自己的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表演者同意,他人不得对表演者的表演实况进行录音录像、广播或直接向公众传播。在这里,艺术表演者主要指戏剧演员、音乐演员、舞蹈演员和表演歌唱、说唱、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音乐、舞蹈、戏剧作品的其他人员。近年来,有些国家将杂技演员,魔术师、体操运动员也称为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杂技、魔术、体操艺术也给予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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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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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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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出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知识产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就是一个新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大家商榷。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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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的出版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邻接权。它不同于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 ;也不同于制版权 ,后者是针对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的作品而言 ,不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在出版作品过程中对其自身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邻接著作的权利 ,其内容不含装帧设计 ,仅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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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但其核心是经济权利。在社会商品经济中,版权可以通过经济权利的转让来取得经济收益,无疑它是市场交换中的一种商品。但是在我国,版权的商品属性还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和利用。我就版权的商品属性及其意义谈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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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束体系及与作品的对应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同时又在第3条列举了9类受保护的作品。但该9类作品只是作为一个整体笼统地对应着这13项权利。著作权人对这9类作品中的每一类分别享有何种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根据著作财产权的支配效力,可以将之划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大权能。同时使用权又不仅仅是单一的权能,而是涵盖众多子类的权能集合。这些权能不仅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门别类,而且也可以厘清各项权能与作品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构筑起逻辑缜密、结构合理的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束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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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及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续写作品及有关问题研究孙国瑞一、有关著作权的基本问题所谓著作权,又名作者权,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作为一项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前者又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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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也同其它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归谁所有 ?被摄影者、肖像权人享有那些权利 ?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被摄影者肖像权权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 ? 一、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者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它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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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8世纪印刷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作品可以借助书籍这种载体大范围地传播,版权制度亦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特点,版权的国际保护较少涉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清楚的规则:(1)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此即“作者国籍”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首先在某个成员国出版,也应当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此即“作品国籍”,亦称“地点标准”;(3)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均须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是“作品来源地法”来保护,此即版权的独立性原则。由此可见不论是权利的取得,还是跨界保护时的法律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