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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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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是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种,而只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由于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52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能否适用缓刑,应看犯罪分子有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准确把握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如何准确  相似文献   

3.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由于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实务中同样的案件对缓刑的适用因地区和法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就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缓刑适用与控制及缓刑的立法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能否适用缓刑,应看犯罪分子有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准确把握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如何准确把握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参考尺寸,因而法官在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  相似文献   

6.
战时缓刑制是规定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有别于刑法中的普通缓刑制的另外一种缓刑制度。《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7.
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两方面因素,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应当是非严重性犯罪,能够排除起诉必要性的行为。借鉴域外有关制度和实践,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在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宜比照有关缓刑的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完善缓刑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的缓刑有死刑的缓刑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两种。正确、合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9.
一、累犯构成的时间界限的含义 所谓累犯构成的时间界限是指构成累犯(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两种,后者不存在时间界限这一问题,故本文所指累犯均指一般累犯。)的前罪与后罪的间隔期限,亦即后罪的发生时间问题。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相似文献   

10.
一、模式选择:我国缓刑制度之构建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最早产生  相似文献   

11.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其具备一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缓对其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只要该罪犯没有犯新罪,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的制度。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既贯彻了少捕的政策,也符合我国刑罚关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成为新人这一目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都没有重新犯罪,可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缓刑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2.
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吸取了我国以往死刑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了我国“保留死刑,少杀镇杀”的死刑政策,规定了一些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从我国的刑罚制度可以看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刑种,它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判处死缓仍然是判处死刑。’79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  相似文献   

13.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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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实践证明,缓刑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加强犯罪改造中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如果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过宽,就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本意,就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能,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战时缓刑制度是我国军事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其源自一般缓刑制度,又与一般缓刑制度有所不同。文章从战时缓刑制度的概念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战时缓刑制度的不足,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刑罚种类;二是"没有现实危险"的认定依据的完善;三是战时缓刑制度禁止条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3条规定,应将拘役刑的执行机关限定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不论是采取"六个月以下说"还是采取"一年以下说"作为界定短期自由刑的期限标准,拘役刑都不容置疑地应被列入短期自由刑的范围之内。拘役犯的部分有偿自由刑待遇包括执行期间可以回家与酌量发给报酬两项。拘役刑是刑种由轻到重过渡的一个重要环节,拘役刑的规定使刑罚体系严密完整。  相似文献   

19.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引诱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25条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得当,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第57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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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它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确适用减刑,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检察,确保减刑制度的正确执行,是当前司法实践和完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劳动改造后,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项具体量刑活动.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的表现程度,往往各不相同,有的积极靠拢政府,真诚地接受教育,在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减弱或者基本消除,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审判机关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刑罚的执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减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首先,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必须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是减刑的绝对条件,具有共性的品格,属于硬性条件.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因为“缓期执行”包含着两种可能性,因而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在减刑之列.其次,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必须“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在个体上的相对条件,也是特定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确有”与否,是其人身社会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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