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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条例,作为军事实践的升华、军事科研的结晶、军事斗争的指南,日益成为治军的基本法规。当今世界各国军队都十分重视条令条例的制定和运用,有的国家军队条令条例数以千计。我军仅作战、训练方面的条令条例、大纲、教令、教程、教范等法规就有1500多种。目前,各国军队条令条例大体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共同条令。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卫戌与警卫勤务条令》。有的称《军事统一法典》、《军纪法》、《队列教练和仪式》等。这几种条令规定了军队日常生活制度、奖惩制度和军人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陆、海、空三军将士,它覆盖最全面、运用最广泛、执行最经常。其规范功能具有全员额、全方位、全时制的特征。它是伴随军人整个军事生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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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结构 本法原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认为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反军事职责罪法》。这样修改,一是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事立法权限相协调;二是同本法修改后的内容相适应;三是同行政法的名称相区别;四是同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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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条令条例的基本特征和体系王安一、条令条例的基本特征条令条例作为重要的军事法律文件,具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法规内容的保密性、法规形式的独特性等特征。正确认识条令条例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增强条令条例就是法的意识。(一)鲜明的阶级性军事条令条例作为国家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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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法律规范是构成军事法的最基本单位。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军事关系和武装力量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军事活动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及其需要独特的调整方式,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予以调整,以适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军事法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寓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了。我国的军事法从立法体系来看,即从法律渊源体系上看,可分为宪法,国防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国防军事的法律规范。从法的体系上来看,可分为子部门、制度、规章、决议等多种形式。无论从任何角度去看,表现军事法的内容都需要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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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机关有无军事立法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国家机关有无军事立法权问题夏勇当前,不少省、市乃至县级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防教育、兵员证集、军事设施保护、军人优先和安置等方面的“条例”、“规定”、“办法”,均被传播媒介称为“国防法规”,有的理论文章则用了“地方性的军事法规”的概念。这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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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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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继1997年刑法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单列一章之后,近年来,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主要有1998年7月中央军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2002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军事刑事立法趋于完备,为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它的特殊性,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仍有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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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颁布相关军事法规和规章,在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等方面建立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充实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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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军委狠抓了以军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制建设,为军事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靠保障。一是确立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军事法律;中央军委单独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军队各大单位制定军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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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依法完成国家赋予的反恐怖任务,必须以完备的反恐怖法律体系为依托.武警部队有权制定反恐怖军事规章.这一规章与国家反恐怖法和中央军委可能制定的反恐怖军事法规是下位阶法与上位阶法的关系,并能起到支持和规范武警部队反恐怖军事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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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技术合同法》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992年已突破100亿元大关,这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分不开的。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但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来不是从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即告终止,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一整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部法律、法规从不大完善走向完善的必经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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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属于军事机密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列入军事法的范围,这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公开性”。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军事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从这一概念入手,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勾划出我国军事法律、法规的基本范围了,作为调整武装力量内部军事关系的军事法规,绝大多数是以条令、条例的名称出现的。它是由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颁布,用简明的条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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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军事法规体系的主要依据军事法规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必须有其自己的法规体系。建立我国自己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客观依据是军事法规所要调整的对象本身,即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所涉及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武装力量建设之间的关系,二是武装力量内部的关系,三是军队与地方、军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