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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种族主义、民族冲突和移民问题的交织使少数民族人权问题成为欧洲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少数民族权利法律制度的差异,民族问题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促成欧洲各国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上展开合作,并建立起欧洲区域性的少数民族权利标准和保障机制。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最大特色是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来实现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道义责任和价值追求,进而形成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区域共治。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推进了欧洲人权事业的发展,维护了欧洲的共同价值观,其制度与经验值得总结。  相似文献   

2.
我国不仅从宪法上保障了各少数民族成员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而且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也确保了少数民族作为一个集体而拥有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自治权利;不仅从政治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应然的参政议政权利,而且根据我国少数民族自身情况和特点,在人大选举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都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的照顾和变通权。这就给国际反华势力、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妄图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分裂中国以响亮的回击。  相似文献   

3.
罪犯权利按其形态可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法定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 ;而现实权利是指罪犯实际所享有的权利。从历史的视角来考察中国罪犯的权利状况 ,本文把中国罪犯权利的发展进程分为罪犯无权利时期、罪犯权利萌芽时期和罪犯权利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4.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意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具有平等、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多项基本价值,而秩序、正义、效益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价值。正义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最高价值,效益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评价尺度,秩序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内在需求。  相似文献   

5.
国际人权法上的少数人主要指一个国家内部拥有民族、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特征的少数人群体。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待少数民族或种族、社群的政策和做法问题。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是平等和多元,且平等应指实质平等。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模式主要有同质化、同化、平等整合、不平等整合、融合和分裂等六种做法。我国的民族自治政策是平等整合和多元主义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模式。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需要强化实质平等理念的教育,以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建国以来,我国民族法律法规建设经历了四个时期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为核心的民族法律体系。目前这个民族法律体系面临新的民族权利要求的挑战,这个体系自身也很不完善,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体系都亟待完善,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7.
基于侦查阶段有效防御侦查机关强力之考虑,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较多的诉讼权利.然而,法律只规定了诉讼权利的内容,未确立行使这些诉讼权利的程序性制度,导致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未能从应然走向实然,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立法初衷.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分析现行制度缺陷,进而补正权利告知制度,以期真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8.
由人权法中的平等原则视角出发,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基本权利都得不到充分保障,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政策上过于强调权利保障上的"形式平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实施优惠措施、均衡资源分配、构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来实现少数民族女性权利保障上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人权,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问题.在中央立法层面,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若干规定到《文物保护法》,都涉及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在地方立法层面,云南、贵州、福建等省份都有相关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完善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
民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是民族法律关系中三个相互关联不可缺少的方面.缺少一个或变更其中任何一个,就不再在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法律关系了.民族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间,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又是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的承担者和体现者.因此,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有了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进行联接,也不构成民族法律关系,因此,民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任何民族法律关系都必备的要素.一 民族法律关系主体民族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族法律关系享受民族权利、承担民族义务的人.民族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双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也就构不成关系.民族法律关系是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关系,而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又是相对应的,各为一方主体承应.享受民族权利的一方主体,即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即为义务主体.在民族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民族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由下面的几种人承担:一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规定,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各少数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是我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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