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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滥用本人银行卡具有典型的民刑交叉属性,其中持卡人身份和银行卡操作流程均具备合法性外观,这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存款的占有判断标准和ATM机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民法和刑法各自特征分别做出。对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存入假币换取真币以及挂失取走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行为,应结合钱款的归属、钱款的受控状态以及实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归责中,不能一概采取先民法后刑法的法律适用路径,而应结合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不同特征,确定法律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   

2.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和支付工具,不具有信用卡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直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4.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文章结合实际案例从法理依据、法律公平等方面提出了不同见解,以期正确定性拾得信用卡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抢夺、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对象是否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三个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个分支罪名,两者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目前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解读,同时,要通过一般条款来弥补追诉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10.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盗窃罪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理论缺陷,而传统学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着理论的误读,有必要重新定义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作者对这一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拾卡的两种不同情形未加区分有失妥当。第二,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考虑盗窃罪的依据不够充足。第三,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追诉会否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较多争议。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卡内资金不属于行为人占有,故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没有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相似文献   

14.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15.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16.
关于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二者对于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存在冲突,表现为对"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认定有差异、帮助取款行为的时间节点的认定不同、对诈骗罪既未遂标准判定不同。网络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路径选择是:对"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帮助取款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进行类型化划分;以"失控说"作为判断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针对信用卡实施犯罪几种情形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重点论述了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使用盗码机盗取他人信用卡磁性带中信息的行为,张贴“银行告示”转移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和通过网络实施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等几种情形应当如何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18.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入手,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盗窃、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做了区分。  相似文献   

19.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为该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储存的是"数字化财物",此类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在定性上,仍存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争。由于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因该类行为属于主动获取型犯罪,与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实质相同,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手机支付平台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借记卡;第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三,通过手机支付平台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无论是与人交互还是与机器交互都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构成法条竞合,当案件未达到刑事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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