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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尚处在继续治疗中的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医学会还多以患者鉴定时的情形作为定级的标准,而一旦鉴定后患者的情形发生变化,对鉴定的质疑在所难免。笔者根据两例生存期恶性肿瘤患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的不同结果,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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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于所涉及的情形较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的情形较少,有的不够严谨,给专家鉴定带来困难,笔者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和个人理解,提出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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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于所涉及的情形较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的情形较少,有的不够严谨,给专家鉴定带来困难,笔者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和个人理解,提出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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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探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几个方面的问题:1、有关医学问题标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承认与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2、有关法律问题: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和违反合同的行为;3、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良后果是否系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后果,要根据医学一般原理和临床知识加以判定;4、因果关系原则: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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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必然损害患者人身权益,也就必然产生医患纠纷。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曾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等作了规定。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除卫生部门应当对产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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