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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中国法学》2016,(4):179-197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2.
房佃辉 《法制与社会》2013,(16):268-26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沈烨 《人民调解》2012,(6):46-47
【纠纷背景】2011年11月14日,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寿庙村村民田某雇请帮工在承包林中伐木。不料,伐木过程中,同村的贺某被一根树干砸中胸部与颈部,并当场晕厥。之后,贺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贺某颈椎骨折、  相似文献   

4.
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是否有过错,应在坚守诚信善意之人注意义务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他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特点,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能失之过严,也不能操之过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应当指向特定的信息,前提是侵权事实非常明显,且对他人利用中介服务传播信息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个案中确定过错时,应注意区别各种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相似文献   

6.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上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ISP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日益受到广泛重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赔偿的原则。ISP与传统媒体不同,对其规制也不能简单类比出版商。ISP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对ISP著作权侵权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符合法理,符合国情,有利于平衡ISP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互联网产业。  相似文献   

8.
医疗侵权案件中技术损害以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务进一步指明须遵循“推定过错”之例外,但学界对此处“推定”二字的理解有极大争议.本文通过介绍分析“过错推定说”、“过错认定说”、“不可推翻的推定说”几种主要观点,认为该条文中“过错推定”应作过错认定理解.同时认为该条文中导语部分的文字表述责任性质含混、有逻辑错误,进而提出了对该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9.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杜东亚 《科技与法律》2011,(5):81-86,96
诊疗义务是医疗损害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诊疗义务的渊源具有广泛性,包括法定义务和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发展出来的非法定义务。诊疗义务的判断基准应为当时的医疗水准,该标准应依诊疗时间的紧迫性、地域性和专门性等因素予以修正。医疗法律规范不一定产生诊疗义务,遵守了所有诊疗常规也不一定没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推定的过失医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举证推翻。  相似文献   

11.
12.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4.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54-65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16.
[本案要旨] 帮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向直接侵权人提供了诱导、指使或其他实质性帮助的行为。帮助侵权行为成立,则帮助人与直接侵权人将承担帮助型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共同直接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直接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各行为人均是共同侵权人,均需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复杂的P2P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P2P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有P2P用户利用P2P软件非法传输作品时,P2P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帮助了该P2P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当P2P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将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版权司法及理论界,帮助侵权和转承责任等间接责任形式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通过对间接责任和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可以明确间接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诉讼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侵权抗辩对间接责任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追偿关系,以及部分和解协议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等问题,并为我国的版权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9.
论版权间接责任中的帮助侵权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刘家瑞 《知识产权》2008,18(6):34-42
在我国版权司法和理论界,帮助侵权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对帮助侵权制度进行一些系统研究,有助于明确具体案件中常有争议的"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构成要件。结合各国帮助侵权的经典判例,分析在理论界备受关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的法律背景及具体内涵,可以进一步明确"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适用的诸多例外。  相似文献   

20.
王迁 《知识产权》2007,17(4):3-11
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因此"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错误地起诉被告"直接侵权"。"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一审判决是对"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反映了法院对"间接侵权"规则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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