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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 毫秒
1.
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2.
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人权规则和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都对律师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各国都并不一律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限制律师发表对实体公正有损害的言论、禁止律师发布虚假信息。但律师可以发表对审判公正没有实际损害的言论、与程序性信息有关的言论、消除他人言论的负面影响的回应性言论。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则,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规定禁止律师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真实性规则将其具体化。  相似文献   

3.
时飞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06-118
尽管立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的网络过滤技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互联网上设置网络过滤技术装置,即便是声称对信息自由流动损害最小、最大程度尊重网民自由选择、兼顾社会安定需求和言论自由的内容选择平台,但仍然无法避免恣意判断,并进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造成损害.其是否具有正当性,仍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尽管语境不同,但网络内容选择平台在美国引起的争议,应当成为我国在进行有关网络言论管制时所应当借鉴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4.
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5.
邳州教育局曾于20l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6.
自1960年代开始,美国言论自由开启了从经典时期向现代的转型。在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三个领域,言论自由分别与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和财富平等正面相遇。通过把"平等"价值引入言论自由这一转型,使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从单纯的自由问题变为平等与自由间的平衡;同时,为了促进平等,它还强调法律和政策应告别形式中立,必须向弱势群体有所倾斜。这一转型相当于一场言论自由的"新政",终结了言论自由的洛克纳时代,重塑了言论自由的范式和议程,并对当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它极大地丰富了传统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拓展了人们表达言论自由的空间.由于网络技术起步较晚,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价值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8.
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9,(3):5-9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网络言论自由问题显得日益严峻和突出,如何将网络言论纳入法制的轨道,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课题。一些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成熟,颇具比较完备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规制体系,这对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不菲的借鉴意义。这就需要探讨美国、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和特点,他们立法方面的成功与可取之处,为我国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0.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它的价值在于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对于公民权利和政府的公共管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最小限制和事后限制原则、衡平原则和明显而且紧急的危险原则。中国目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还不完善,建议制定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对现存的法律进行梳理,对于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重新进行界定,依法保障网络安全。  相似文献   

11.
言论是人类思想和情感最重要的表达交流方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言论在刑法中的性质的界定,直接关涉到宪法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对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制。泛泛地在存在论层面上探讨言论是否行为没有实际意义,在引入宪法中言论自由界限视角的基础上分析判断言论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性才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王锴 《法学》2023,(2):32-46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规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领域的规范实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间的平等。我国传统上分析宪法平等权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存在标准不确定,及“只解决差别、不解决对待”的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宪法平等权分析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来说,用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妥当性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如果规范分类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虽然区分的目的正当,但现有的区分无法实现区分的目的,就可以认为该差别不合理,从而不能进行不同对待。如果差别合理,即规范分类通过了目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审查,就可用来进一步分析应实行何种不同对待。此时可以用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均衡性来分析,即在多个不同对待中,应当选择造成损害最小的不同对待;同时,不同对待的幅度应当与差别不同的幅度保持均衡,从而最终确定合理的不同对待方式。用比例原则来加强宪法平等权分析的说理有助于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傅瑜  祝捷 《时代法学》2012,(1):107-114
在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中,美国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建立起“空间”标准,以及对“空间”标准的审查基准。“空间”标准是指在网络色情信息和成年人之间形成封闭空间,避免未成年人轻易接触网络色情信息。“空间”标准的建立,是保障特定人群免遭色情言论污染的一个重要运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这一封闭空间很难做到完美,而有可能侵害非色情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ACLU案和ALA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建立和完善“空间”标准的两个里程碑式的案例。经过案例的积累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逐渐形成了立体化的“空间”标准。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色情言论侵扰提供了法制上的保障,也缓解了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21,(5):43-52
新时代背景下规制网络失范言论需要刑法的积极应对。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应当首先在规范层面厘定刑法所禁止的失范言论与未禁止的失范言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思考网络言论型犯罪的治理思路。在立法层面,对网络失范言论的规制需进一步扩宽治理范围,完善对虚假信息的规制样态,同时也需注重对网络空间言论寻衅滋事司法规则与立法规则的衔接;在司法层面,需坚持言论犯罪治理的谦抑性,注重言论犯罪认定标准的类型化,创新言论犯罪的办案机制。  相似文献   

15.
论象征性言论及其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爱民 《时代法学》2004,2(5):93-96
象征性言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修正传统的言论与行为二元理论从而创立的一项新型言论类型 ,它的提出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由于象征性言论兼有“言论”与“行为”双重性质 ,因此法院对之适用“基于内容的规制”与“内容中立的规制”的双轨制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6.
以互联网为基础载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的实现,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匿名性、无序性、任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提供了最近场所,并因此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导致多元化权益损害问题日益突出。网民在充分享有网络信息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义务,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有度限制信息自由辩证统一,协调二者的平衡是信息时代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法律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17.
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8.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空间里,你可以以任何身份出现,自由地发表言论,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让大众掌握了话语权,使得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社会一样包罗万象,它是民主正义的发声地,也是流言蜚语的传播源。因此,我们在看到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价值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面对"网络言论自由"这把双刃剑,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之"利"的同时,祛除这种自由可能被滥用之"弊"。  相似文献   

19.
公民网络言论反腐功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榕 《犯罪研究》2011,(6):20-27
随着网络的逐步发展和积极应用,网络反腐在我国已渐成气候。公民通过网站互动、新闻跟帖、网络举报、论坛、博客、微博、民间反腐网站等各种言论平台在网络反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网民言论非理性、网民言论代表性不足、网民意见权威性不够、网络管制法规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应该从加强网络立法、落实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加强网站行业自律、提高网民网络素养,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言论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民间反腐网站等方面协力促进网络反腐的发展,并把这一体制外反腐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反腐体系之中,使民间资源与官方资源形成良性互动,使公民网络言论反腐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20.
马维杰 《法制与社会》2013,(35):171-172
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理念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受到民众的推崇,另一方面,就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而言,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因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网络的“双刃剑”特点,对网络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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