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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失衡引发了该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张力。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在解决责任失衡问题的同时,也能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额度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化解混合型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尴尬。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契合了其制度设计的本初功用,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且不会过分冲击利益均衡这一社会价值目标。以对创新以及整个市场竞争机制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将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三类:优先拓展类、次优拓展类和不宜拓展类。要在法治渐进主义思路的指引下,达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拓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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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商业竞争日益激烈,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则部分增加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机制,允许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消费者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构建信用评价机制规制电子商务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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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起诉一方往往以起诉方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作为答辩意见来否认对方的诉讼地位,这也是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所经常面对的争议焦点之一,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已成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性标准.实际上,这一思路已走入误区,不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了相关理论的梳理,提出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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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其对于制止、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起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本身的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反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无法有效地予以规范,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重新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反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正常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出了十一种应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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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串通投标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而且具体规定了串通投标仅限于"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串通行为两种情形。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投标人与其他主体合意谋取中标的情形,该类情形尤以投标人借用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源如知识产权、施工技能等以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等形式更加常见。那么此种行为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予以调整,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详细阐述了对该类行为在法律适用、程序救济、判断标准及实体救济四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以期对相应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希望能对相应的理论研讨、法律修订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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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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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与地区法律制度中予以运用,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前述法律规定却明显缺乏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承租人优先权受损、出租人赔偿责任追究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致使良好的法律制度难以"落地"。文章从法学理论以及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的性质、意义与价值进行了分析与探讨,肯定了该制度的积极意义与社会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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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领域内道德法制化的规范约束体系,不仅通过规范设计将有悖商业伦理的市场行为纳入其规制范畴,更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增强成文法的文本规范适用之张力和弹性。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亟待更新其规制范畴,2016年送审稿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通过对送审稿中典型条款的考量,确立合理的不正当竞争规制思维、完善一般条款以及优化法律适用技术,是优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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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其中包括了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国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0月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7年8月颁布《反垄断法》,加上《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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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反垄断法>第55条的意义重大 我国<反垄断法>在附则第55条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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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实行专营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7条所说的行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制行业,如通讯、铁路、石油,等等.对这些行业的管制又代表了我国对这些行业的产业政策.从这一角度上,行业管制与产业政策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称谓而已,侧重点不同,但实质一样.因此,<反垄断法>第7条提供了处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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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守护神 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让每一个关心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大业的人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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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问题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难题,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对于这个难题我们无法回避.笔者认为,论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实际上应该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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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一时之需。相对于注册商标,商品特有名称是商品表征中相对易变的部分,也是商品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的。对于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等非正式名称,在具备公示、持续使用和特有性的条件下也构成商品特有名称,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在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对其应限定于为相关公众所共知的范围内适度保护,才能保证经营者有相当的行为自由和较低的信息搜集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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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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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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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立足之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规制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兴法律部门之一.反垄断法应19世纪末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生,其实质是国家于生产社会化条件下主动地以"公权力"矫治、干预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产物.那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反垄断法应基于什么样的本位观发挥着其应有功效?笔者认为,在经济、市场社会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法理应以社会为本位,规范竞争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而达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