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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却是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多处对死亡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产生了“同命不同价”之议。本文拟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死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来源,最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是死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死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请求权最终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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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事故中的概括性死亡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与单纯的(狭义的)死亡赔偿等内容,应主要和优先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满足。在有剩余时依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单纯死亡赔偿金,且后者可作为遗产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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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从属性,司法解释将其纳入残疾(死亡)赔偿金范畴并无不妥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将其在残疾(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单列十分必要,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设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累加计入赔偿总额并不会导致侵权人重复赔偿问题就审判实践而言,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是适格被扶养人的范围应予适度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予适当扩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与误工费的计发期间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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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在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前或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因其他原因正常死亡,则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死亡日止。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如不存在例外情形,也不应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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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法院公正裁判的重要标尺。只有不断完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明确赔偿项目,明确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互关系、统一赔偿标准,才能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冲突,维护法治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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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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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