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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存在着转账人与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文章从笔者亲自处理的实际案例出发,提出三种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包括"借贷合意""债权转让"和"委托披露"三种路径,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期切实保障实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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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日益增多。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予以保护。但在借贷纠纷中,有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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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对利息的认识也与过去不同了。既然借出去的钱,可以用来生产经营,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这种借款就应该像银行贷款一样取得一定的利息,对于出借人来说,这已成为天经地义的事了。如果说,过去欠的是人情帐的话,那么现在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更多地考虑的是各自的经济利益。因此,民间借款中的利息,就为人们所关注,可以说,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的关键。利息,是由本金派生出来的价值。利息的多少是由利率决定的、利率(利息率),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本金的比率。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公民之间的借贷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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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据来源这一划分标准,证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书写的交于出借人的借条。与原件相对应的是复制件,其属于传来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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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同借用人之间达成的以借用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归还借贷物担保的借贷合同。1988年1月到1989年6月,我院以民事诉讼立案的借贷合同纠纷496件,其中抵押借贷合同纠纷282件(因我国法律对典当民事关系未作规定,因此典当合同纠纷比照抵押借贷合同纠纷处理)。为了正确处理这类纠纷,1988年下半年以来,我院对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附有抵押合同的借贷合同纠纷,已成为当前一个社会问题。这些抵押借贷合同纠纷主要类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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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不仅出借人有风险,借款人同样可能面临巨大风险,一旦融资决策失误或风险管理不当,融资将会成为一剂"毒药",加剧企业的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本文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控制标准,以及借款本息部分归还时究竟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借贷行为的法律禁区等常见但又在实践中容易被模糊和忽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本文还对民间融资的几种主要方式,即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与债权兼具的融资以及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融资等多种融资方案的设计和特征进行了介绍;最后,本文就核心问题即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注意事项和风险管理技能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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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利贷是指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典型的高利贷表现形式,民间又称“利滚利”、“驴打滚”;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变相提高利率,减少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货币资金;3.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法律对待高利贷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将其作为民间借贷来看待,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其次,有一个原则,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规定有:1.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计息;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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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是本着"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进行的.也就是说,对案件适用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上的,而一定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全面调查和正确的判断证据来实现的.尤其民事案件的证据,除当事人提出的外,一般地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的调查和搜集的.因此,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和对证据的判断显得特别重要.近几年来,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有了很多的改进,但仍有一些案件由于调查工作不充分、不适当,很长时间内存在着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因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迅速和正确进行.这些隋况表现在:1、主要事实不清,致使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发生动摇.如有些离婚案件缺少婚姻关系的性质、双方感情的基础、感情变化的情况与原因以及离婚的真正原因等证据;借贷案件则缺少借贷发生的事实、借贷的数量和利率、借贷的期限和当时、当地信用社和国家银行贷给群众贷款的利率等证据;损害赔偿案件则缺少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损害程度等证据.2、次要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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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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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普遍借贷关系,但是亲属之间的借贷涉及的关系更加复杂,在处理这类借贷纠纷时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最重要的因素是情理与法理二因素,处理这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是解决亲属之间借贷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有关亲属借贷纠纷问题中,情理与法理二因素要兼顾,有时候会更加考虑情理因素,因此处理亲属之间纠纷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是介绍亲属之间的借贷纠纷的几种情形、相关案例以及解决办法,以此来引导人们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处理亲属之间借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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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因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可自主选择,对借款人资格要求不高的优势,逐渐普及。但因为人人贷基本经营模式以及互联网虚拟性,信用风险很大。出借人对于风险认识不足,缺乏保障,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通过对人人贷线上模式进行分析,揭示线上模式的风险,明确人人贷法律责任,控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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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案件的特点与导致债务纠纷的原因 笔者对354起债务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有如下特点:一是借贷的目的不同。过去借贷的目的多为婚丧嫁娶、建造房屋、医治病人和生活救急,现在多为筹集资金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二是债务案件种类增多。不仅有买卖、借贷、借用、财产返还等债务案件,而且个人合伙、承包、承揽、代购、代销、索要报酬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也占一定比例。其中发生在银行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借贷案件最多,占调查债务案件总数31.6%;三是债务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多是公民个人,现在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专业户、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也占有一定比例;四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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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它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放贷人普遍选择了公证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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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合理定性,是制订科学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前提,更是制订公平审判P2P网络借贷案件规则的核心.现行的行政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不符合法学规范的精准要求.单纯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中介”或者“媒介”,不但有失偏颇,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错误.网络借贷平台在民商法上是居间人,必须承担商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借贷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还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出借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