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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应该是人代会选举对象的政府副职,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授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个别任免的职权,保证了人事任免的灵活性和职责履行的可操作性,但对任免程序的原则有所忽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注意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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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个别任免权时 ,出现了一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2~ 3名政府副职领导人 ;也出现了本届各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副职领导人数超过了本届各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人数的总和。对此 ,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笔者认为 ,这种个别任免远远超过了个别任免的范畴 ,变相地侵犯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剥夺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权 ,应当慎行。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所谓“个别” ,《辞海》云 :(1)特别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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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是否需要向本级人代会报备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无须报本级人代会备案。首先,法律、法规无备案规定,无须备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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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代会直接罢免政府局长有所不妥、、首先,有悖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政府局长依法应有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即“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在人代会上直接表决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的政府局长,不仅有悖于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也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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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人代会是否有权直接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局长职务,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局长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代会有权直接罢免政府局长的职务;有人则认为,按照选罢任免一致的原则,要罢免政府局长职务,应由任命他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免职或撤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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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闭会期间”的答复是清楚的 ,即两次会议之间 ;而“个别任免”答复却不够明白 ,使人产生困惑。1988年 7月 18日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可以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1990年 1月 15日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建议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免的政府副职以一名为宜”。对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 ,1991年 10月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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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是否需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个别任免权时,有责任,更有义务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报本级人代会备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负责的表现。地方组织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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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不久,某县人大换届时选举的8名副县长,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到届满时只剩下1名,最多的在一年内任免了13名副县长。[评析]《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法律的这一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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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报人代会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接受人代会的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但报人代会备案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免去副县长职务后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理由为:其一,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届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备案是对人代会负责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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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任期内,决定任免副县长30多人次。这一做法存在争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但"闭会期间"的含义是什么?"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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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应该对代表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负责。人大的选举权威大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威 ,如果人代会落选的干部迅速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 ,那么选举的法理性和权威性就大打折扣 ,这将直接危及到差额选举所形成的择优选用机制价值。诚然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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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媒体报道看,各地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一般采用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也有的采用"免职"方式。有人认为,"接受辞职"或"免职"都有其法律依据,但不能一概而论,要按照"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凡由人代会选举的离任时应接受其辞职,凡由常委会任命的应免职,以体现选举罢免权(任免权)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