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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以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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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刘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8日以流窜作案为由办理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手续。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快审查,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来函要求检察院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院,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可在刘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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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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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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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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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涉及的另有重要罪行应当以一定的法定刑作为衡量的依据;侦查期间不应包括补充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从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者前一个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补充侦查期间不能使用原侦查期间未曾使用的羁押期限;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错误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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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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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地履行该项职责,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及时交付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下称"延押"案件),我们对2003年至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延押案件进行逐案统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防止捕后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及不当延长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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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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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解释缺乏的现状,笔者依据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即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范围、何为“另有重要罪行”、何为“发现”和“发现之日”以及不同侦查机关、部门之间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进行了详尽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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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于我国东、西部地区两个基层检察院2017~2021年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的统计分析发现,羁押类强制措施的适用率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尤其逮捕适用率呈现稳定、持续下降态势。诉前羁押措施的适用,无论是刑事拘留、捕后侦查羁押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均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并且总体上存在羁押率高、羁押期限过长、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辩护率过低、违法羁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四大问题。在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其他政法机关,继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适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力争把诉前羁押率降到合理的最低限度,把诉前羁押期限压缩至最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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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时,因无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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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兼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延长期限及理由。据之,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①上述规定使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长的侦查时限,但在实践中给人的印象却是“被严重扩大化,几乎所有犯罪,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1]应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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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18日21时许,江苏省盐城市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兴宝农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因桑建兵、王建海、郑卫梅到王强兴的住地向王强兴索要承包土地转让租金23万元欠款,从而发生纠打,王强兴用刀将桑建兵等3人刺伤。经法医鉴定,王建海、郑卫梅为轻微伤,桑建兵轻伤。公安机关认为王强兴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2000年5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6月2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批准逮捕。6月23日王强兴被执行逮捕。经侦查预审,2000年7月12日以相同罪名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