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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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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增设劫持航空器罪的意义1992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补充,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通过这一补充,根据法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将受到严惩。由此可见,《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航空运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实施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为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维护航空运输安全,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劫持航空器罪》一文,阐述了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犯罪未遂以及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定罪和刑事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劫持航空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管理和航空安全的行为。这是一新罪名。设罪理由它规定1992年12月28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肮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计置劫持航空器罪的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4.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罪状及处罚做了规定,对刑法做了必要的补充,是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 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对这类犯罪我国一贯坚持从严惩处,并先后参加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  相似文献   

5.
试论劫持航空器罪王如海一、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法意义劫持航空器罪是随着现代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犯罪。最早出现在1932年的秘鲁。我国自1977年6月16日执行乌鲁木齐——哈密航班任务的一架里一2客机空中遇劫至今10余年间,共发生劫机事件10余起,...  相似文献   

6.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的事件骤然增加,严重地危害了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安全和发展,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为了遏止和惩处这种犯罪行为,各国先后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又在一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在海牙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制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公约》,即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应“予严厉惩罚”之。对于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罪(以下  相似文献   

7.
《中国卫生法制》1994,2(6):17-17
一、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此款系法人犯罪)。二、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劫持航空器罪。三、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二条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8.
刘守芬  苗生明 《中外法学》1993,(2):11-15,76
<正> 一、立法背景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和完善。该决定对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保护旅客人身、财产的  相似文献   

9.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劫持航空器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危害机组人员或者机上乘客的人身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其行为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系复杂危害行为 ,由“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行为和“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行为所组成 ,其既遂应以“劫持”行为的完成即对航空器的实际非法控制为标准 ;其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限制和完善 ,以做到与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吻合。  相似文献   

11.
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12.
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相似文献   

13.
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和刑事管辖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多数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它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从60年代后期起,国际上的劫机事件逐年增加,特别到了80年代劫机事件更是频繁发生。近几年来,在我国劫机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处理劫机案件时遇到许多疑难问题,这就向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以国际法和刑法理论为基础,以我国承认的三个关于制止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国内法为依据,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4.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之理论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界对之构成颇有争议。理论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过形态应当是间接故意或过失。“暴力”包括杀害暴力和重伤害暴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相似之中有着区别。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劫持航空器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在海峡两岸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两岸拥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特别是两岸分离50余年的现实造成台湾当局在处理涉及两岸的劫持航空器犯罪上往往主要从政治角度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两岸现在对劫持航空器罪犯的遣返也只是通过民间团体,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进行。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所以,开展对两岸有关法律的比  相似文献   

16.
危害国际航空罪是一类严重的国际犯罪,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法源、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惩治原则、危害国际航空罪与我国新刑法四个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国际犯罪的完善和不足作了简要评价  相似文献   

17.
竹怀军 《河北法学》2004,22(12):57-60
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器,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国家航空器。本罪中的"暴力"是专指对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袭击或其他身体强制。"胁迫",要求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其他行为"是指违背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的意志且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航空器合法控制人不知反抗的行为。行为人只有着手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程度,才是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8.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同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恐怖犯罪作斗争,我国陆续加入了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如何协调、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立法规定,与反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保持同步,以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设,逐步减少并消除国际劫持航空器恐怖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对我国刑法与反劫机公约的协调作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19.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  相似文献   

20.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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