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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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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际法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帕尔马斯岛"案由仲裁人胡伯首先提出的,并逐步在领土争端解决实践和条约法中得到吸收和发展。本文拟从时际国际法的角度对我国海洋领土争端,尤其是钓鱼岛列屿和南海问题进行考量。不仅结合争端各方的主张,而且对时际国际法中"关键日期"、与之紧密相关的"发现"与"先占"、"有效控制",以及所涉条约的时际问题等进行分析,为我国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土争端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2.
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列岛与《马关条约》无关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国际协定,虽未出现"钓鱼岛"的字样,实际上确定了钓鱼岛的地位和主权归属。《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归还冲绳协定》的基础文件乃至归还主体、方式和范围均违背国际法,应归于无效。美国向日本移交钓鱼岛的行政管理权违反了国际条约,是非法无效的行为,日本并不因此享有钓鱼岛的主权。日本将钓鱼岛"国有化"公然违反国际法,凸显出钓鱼岛主权之争法律解决方法的紧迫性。美国擅自处置琉球群岛之归属,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上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3.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效果。  相似文献   

4.
最近,钓鱼岛和南中国海争端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挑战,通过历史证据和他国的一些文件、地图等资料论证他国对我国在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承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对相关国家以现代海洋法作为主权要求根据的局限性予以分析,结合时际法原则总结出南海诸群岛、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主权要求不仅缺乏历史根据,而且在国际法上也站不着脚;它们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侵占活动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及其相关制度的实施,各国霸占岛屿的态势日益强烈并引发冲突,钓鱼岛问题争议就是其中之一。钓鱼岛问题争议的爆发起源于对其周边海域的乐观估计,日本妄图以其为基点主张海域面积,包括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从而强化对其的"管理"。但从历史和国际法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其主权应完全回归中国。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否定在中日间存在钓鱼岛问题争议,且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致使中日谈判工作无法获得进展并合理解决。在此,美国应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包括无视中国的正义要求、违反同盟国一致同意原则及托管制度目的,非法地将其连同琉球"交还"日本,以及其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表态等,加剧了钓鱼岛问题解决难度。考虑到钓鱼岛问题危及或影响区域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应对其作出建议或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维持和确保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及胜利成果。中国政府仍希望通过和平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争议,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和谈判,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共享海域资源,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发展。  相似文献   

6.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所宣称的拥有钓鱼岛群岛主权及相关东海海洋权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对钓鱼岛及其相关海洋权益拥有的权利,从法律和理据上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对策将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7.
潘嫣 《法制与社会》2013,(7):151-152
近期,随着日本政府无理的单方面的宣称决定从所谓的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及"保钓事件"的发生,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之争愈演愈烈。从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出发,以先占、时效取得及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角度阐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最后提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相似文献   

8.
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近年来,日本政府曾多次企图使钓鱼岛“国有化”,使两方的矛盾更加尖锐.一方面日本提出了先占说和时效说来证明钓鱼岛的归属,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以强烈谴责和钓鱼岛自古以来即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为由进行抗议.本文从借鉴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出发,试图通过分析帕尔马斯岛的裁判理由来分析钓鱼岛问题的争端,并对解决办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赖镜华 《法制与社会》2010,(35):189-190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相似文献   

10.
热点聚焦     
《江淮法治》2012,(18):4
焦点钓鱼岛事件9月10日下午,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消息传来,中国国内群情激愤,日本政府这一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罔顾历史事实,粗暴践踏国际法的行为,把本已十分  相似文献   

11.
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相似文献   

12.
余民才 《法学家》2002,(1):100-103
一、概述 2001年是新世纪开始的第一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在基础研究、运用研究和交叉研究方面都有进步,反映出如下特点: (1)学术活动活跃.中国国际法学会4月16-18日在武汉大学举行了题为"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研讨会,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法教学研讨会.5月15日和8月14日,中国海洋法学会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分别联合举行了纪念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五周年座谈会和"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学术座谈会.  相似文献   

13.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14.
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钓鱼岛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军事上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指出大量的历史资料,天然的地理构造及国际法的权威规定都能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无可争议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5.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争端不断升级,成为中日两国的主要矛盾。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两国各有主张。但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史实,中国对钓鱼岛享有不争的主权。  相似文献   

17.
国际法的性质如何?在当今世界上,西方国家的一套传统国际法是否还存在、依然发生一定作用?又是否有公认的国际法?当前的国际关系准则属于何种国际法?其主要内容如何?其实质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曾长期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也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18.
"附属物永随主物"早己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基于领土条约中涉及的"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与岛礁主权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仲裁和国家实践中,确立了地理、政治、历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断基准,但是,在适用中过于专注条约文本表达的精确性及相关嗣后实践和实际控制,而忽视了条约解释采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钓鱼岛争端也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款,以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解释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行政管辖的标准来看,钓鱼岛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为日本于1895年先行秘密窃占,然后利用《马关条约》涵盖条款,采取隐含的方式从中国割让所得。为使在今后的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防范司法诉讼,我国应加强对相关条约的解释规则的研究,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地图和管辖依据,同时强化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行为。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6,(1):95-106
南海九小岛事件发生后,日、法两国进行了所谓的"主权"交涉与争论,分别以臆测的国际法某些说法为其侵略行为张目。民国学者吸收和借鉴中外法学家的学说,对国家领土取得原则进行论述,尤其是利用"先占"理论,剖析法、日所持理由或所谓法理依据的荒谬,并论证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是有充分根据的。但是由于对南沙属我的历史依据准备不足,以及对国际法某些理论的掌握程度不深,致使某些学者在研究问题时有一定理论与史实的偏差。  相似文献   

20.
刘磊 《北方法学》2015,9(1):120-131
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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