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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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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2.
刘丽 《法制与社会》2013,(28):23-23,25
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相伴而生。但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又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给司法者执法办案造成了困惑。本文在梳理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渎职犯罪中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从有利于实践掌握和判断,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对-t-,;Jz-~文规定的,应当时其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刑法第399条第4款与刑法第385条的关系引出话题,得出两者应是牵连关系。但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断规定不统一,有从一重、从一重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这样规定对司法实践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引起立法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应当时牵连犯统一实行并罚。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由于立法缺陷造成的,建议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之前,对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的或索贿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几种处理设想。  相似文献   

5.
不能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重要概念。由于国家法律文化和法律习惯的不同,对于不能犯在刑法上的地位会作出不同的解读。德日的不能犯理论发展至今都具有本国的特殊过程。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积淀深厚,对于法律概念的解释应该切合自身的特色,而不应盲目移植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牵连犯应该分两类三种情况进行处罚。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原则上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严格限制从一重处罚。对牵连犯分类后进行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价值定位问题。第一,在牵连犯理论中树立“有罪必定”的观念,能更好地满足刑法功能的实现。长期以来,“罚当其罪”的道义报应观已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并成为人们对刑法产生信赖情结的重要原因。但作为“罚当其罪”的逻辑前提是“有罪必定”。所谓“有罪必定”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为中,凡独立地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罚当其罪”从“如何罚”的角度探讨了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之间动态平衡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是以刑罚对犯罪行为的亦步亦趋、互为因果为特征的。“有罪必定”则从“为何…  相似文献   

9.
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处断原则作为刑法学上的一个“世纪难题”,对其探析应坚持系统论方法。其处断模式选择上,只能选择单一的处断模式,而不应是混合式的双重处断模式。对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能更好地使牵连犯与整个犯罪论体系相融洽,能更好地反映刑法所蕴藏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功能,更易于被公众接受,带来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立法中应将牵连犯的处断模式统一到数罪并罚原则上来。  相似文献   

11.
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正>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罪数形态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牵连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罪数形态其他内容的区别界限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等。我国刑法中无牵连犯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理论却占有一席之地。近来,有学者建议在我国修改刑法时增设牵连犯之规定,有的则认为不必发展牵连犯理论,有的甚至主张废止牵连犯提法。事实上,牵连犯理论现正面临种种挑战.笔者拟作如下分析,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13.
刘士心 《河北法学》2002,20(3):39-43
着眼于牵连犯的常见非典型形态 ,对牵连犯的中断、转化、牵连犯相关的共同犯罪、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竞合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拓展传统牵连犯概念的理论视野。  相似文献   

14.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5.
一、不能犯内涵及在研究不能犯未遂理论中的意义 不能犯未遂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作为未遂犯的一种分类而存在,其地位可以说得到了广大学者的普遍认同,但我国的刑法学通说中却没有提出不能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承认迷信犯不构成犯罪但一概认为其它形式的不能犯都属于未遂犯,  相似文献   

16.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可见立法上认为信用卡就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了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而盗窃之后的“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定为盗窃罪,而应当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  相似文献   

18.
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19.
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20.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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