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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的比重逐渐加大。在采购方面,不可避免地要面临采购国货与国外引进之间的尴尬。现实生活中引起人们关注的话题已有很多,如动车组案、空客飞机案等。人们对此也存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从保护民族工业角度出发,主张购买国货;有的从先进技术引进出发,提出从国外购买。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列举了GPA之WTO成员政府采购保护民族工业的制度,并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对WTO《政府采购协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清、采购范围过窄、法律供给不足、采购方式程序不规范、纠纷解决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因应加入GPA,应合理界定采购范围,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规范采购方式程序,完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和遵循政府采购国际惯例的需要。政府采购国货歧视现象成因主要有:国货文化意识不够深厚,国货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国货采购例外条款不够完善,国货采购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应贯彻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重视国货文化的塑造与培育,完善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追究,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促进国内产业自主创新,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实力,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相关法律整合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所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已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加入GPA的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本文在阐述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介绍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之法律制度后,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GPA相比较,对两者的整合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5.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在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2007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GPA)的申请书,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更规范道路提供了契机,同时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GPA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关于监督机制部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在符合国际规则之外存在的些许不足,进而在监督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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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在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2007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GPA)的申请书,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更规范道路提供了契机,同时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GPA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关于监督机制部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在符合国际规则之外存在的些许不足,进而在监督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10月26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研究所林炎章所长一行12人到山西就《广东省加入GPA的政府采购政策及法律事务研究》这一研究课题进行调研交流,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了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业务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交流会。会上,省财政厅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就“山西省加入GPA的政府采购政策及法律事务研究情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考”、“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配套制度情况与建议”、“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 相似文献
8.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国内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但将使我国市场完整地对外开放,而且将极大地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改革的发展。在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制度上,将放弃国内立法奉行的“单位成立条件标准”,执行GPA的“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标准”;在市场竞争行为制度上,政府采购决策将用GPA的“完全商业标准”和“充分市场竞争”替代国内现行立法“有限商业标准”和“平等竞争原则”的规定;在争议处理上,政府采购供应商将直接根据GPA规定请求司法救济主张权利,GPA关于救济程序的“商业机会”、“商业利益”原则将替代国内“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改革方面,GPA将使政府合同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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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利益分析:文本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协定>作为WTO下的诸边贸易协定,只对接受或者加入的成员才具有约束力.协定成员稀少且增加缓慢一直是GPA成员非常忧虑却无奈的事实.促进更多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成为GPA每一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2007年12月中国启动了加入GPA的进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充分重视并理解GPA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障,并结合我国实践,在加人谈判中争取更为有利的条件,从而达成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状态相协调的加入GPA的最终条款. 相似文献
10.
论《政府采购协定》在缔约国适用的基础与我国加入时谈判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GPA协定在成员国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成员国在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所作的承诺,这是GPA协定对缔约国主权的充分尊重和缔约国政府采购及其市场发育程度差异的全面考量之必然选择。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应多从承诺所蕴含的这一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GPA协定承诺中的弹性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竞争能力的政府采购范围;准确把握例外和"空置"条款,确立不与GPA协定硬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