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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制度中有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予以限制的作法不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我国应以《专利代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做出调整。对于为合伙制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合伙人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或者个别合伙人可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对公司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其股东是否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则可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此种修改将有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打破发展瓶颈,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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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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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两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点基本无异议,但是由于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一般股东与特殊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在公司财产权益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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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股东资格继承概述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明确纳入到了继承的范围内。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究其实质,是一种身份权与财产权混合的民事法律地位与资格,某种意义上说,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身份继承"的回归。股东资格的继承是现代社会财产继承制度下的特殊情形,是在财产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身份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对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面的概括的承受,当然,这种继承同样应当符合现代民法中"限定继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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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因国有股占优势地位而具有独特性;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缺乏明确详尽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缺乏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局面……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小股东的被动状态.而这些反过来又加重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严峻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经验与教训,扬长避短.革新形同虚设的监事制度为独立的监事制度.以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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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但如何定性则存在争议,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构成股东治理协议,在比较法上有其特殊内容和成立条件。股东治理协议虽具有协议的属性,但不同于一般的股东协议,其在内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目的在于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的行为,因此是公司治理协议。公司治理好比一张拼图,协议、决议和章程共同组成公司治理拼图,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国公司法缺乏对股东治理协议的系统性规范,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甚清晰。股东治理协议可以构成特殊的股东会决议,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和转化,在解释时应当以动态的视角观察决议、股东治理协议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从而进行妥当的价值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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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补救公司权益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在其诉讼提起程序中对原告资格、诉讼适用范围、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确立等都应作特殊的规定。为实现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既要防止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又要对股东派生诉讼加以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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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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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存在的基础,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多元化,股东出资问题引发了股东地位的再思考。公司的出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未出资股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股东的出资关系,明确未出资股东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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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期股利分配是股东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比较了公司中期股利分配与年度股利分配的异同以及各国有关立法例,重点阐述了中期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包括:资本完整要件、资本积累要件、弥补亏损要件、偿债能力要件,特殊要件包括:营业期限要件、维持年度分配要件、年度资产状况预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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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71-178
股东直接诉讼中的问题和一般民事诉讼相似,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特殊的制度构建。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将我国小股东保护的法制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但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制度构建,上述法条离成熟的制度还有很大距离。有必要从主体、限制和程序三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则架构进行分析,使其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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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广泛性与流动性等客观事实,各国公司立法中一般都包含了中小股东保护的特殊条款,以提高中小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实际地位,防止出现少数大股东利用股份数额的优势操纵公司经营的消极现象。纵观各国公司立法,对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确立限制表决权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方式,在“多数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支配下,大股东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如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上),就可形成表决权的绝对或相对多数状态并达到控制公司决策的目的。为了削弱大股东的这种表决力量,有的国家规定了限制表决权制度,即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对股东表决权的绝对量予以适当的限制。一旦该股东持有股份的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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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公司,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作为持股股东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无论是夫妻一人还是两人,该股权均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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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参加诉讼,其具有特殊第三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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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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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特殊责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保有人无过错时的责任两种类型,这种特殊责任的归责基础是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对于事故损害的适当分配,是现代福利国家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基本责任和特殊责任分别是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理念在事故法中的体现。特殊责任中的保险公司责任又可以区分为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两种责任在适用前提、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机动车保有人无过错时的责任数额的具体确定,应当结合受害人方面的过错予以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