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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但合伙的有关法律问题仍不够完善。为此,本文拟就合伙的法律问题略谈一二。(一)合伙立法例目前,就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合伙有两种意义:其一,指合伙契约;其二,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非法人团体。从主体角度出发,把它归入民事主体编,使之成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还是从契约角度出发,把它纳入债权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侧重于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随其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罗马法认为,自然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各自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的契约。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意契约的一种规定于债法,不承认合伙是一种稳定的团体,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大陆法系各国对合伙内容的规定,虽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   

2.
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观点的评价兼谈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蒋大兴我国《民法通则》按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联营)两种形式,并分别作了专门规定。由此,不但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分法法则,而且在民法学界引...  相似文献   

3.
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伙为民事主体之立法态度判断 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历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探讨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二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在承认合伙是民事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合伙是否具有与自然人、法人相并列的独立的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将法人合伙以联营的称谓规定在法人一章。对此种立法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只是公民或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特殊形…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5.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蒋学跃  向静 《法学论坛》2007,22(6):109-115
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从民事主体的价值基础和演变逻辑来看,民事主体只应该存在二元模式,不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问题.合伙本身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只能根据民事主体的价值评判标准将部分合伙纳入到法人的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对合伙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否需要在民法中规定第三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二是一人是否可以加入多个合伙。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民法确认并加以调整的两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实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即合伙.下面就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特的存在方式和主体特征.它具有独特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方式,与自然人和法人相比,有以下几点明显区别:(1)合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复合主体.合伙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而自然人和法人则是单一主体.(2合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是按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分配盈余和承担义务、清偿债务.而自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有时指一种合同关系,有时指一种共同经营组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一是由公民(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前者为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后者为公民的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与法人联营分别列于“公民”一章和“法人”一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这种合伙,既不属于个人合伙,又不属于法人联营,因而在民法中地位不明确。笔者认为,公民与法人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应予确认,这种合伙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公民与法人合伙是指公民与法人作为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形式。它为完善我国经济体制,丰富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建立  相似文献   

12.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三个较大的进展,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改变为不满6周岁,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这三个问题的进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法总则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对其进展进行理论说明,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3.
将我国的现有合伙划分为合伙与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除“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的以外,应属于民事合伙。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很有必要,因为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民法理论中关于合伙的许多制度过于谨慎、繁琐,这样就像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一样。商事合伙也从民事合伙当中分离出来。当然,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商分立,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在称谓上可以称为民事合伙  相似文献   

14.
论隐名合伙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一般合伙是指具有合伙一般特征的普通合伙,我国《民法通  相似文献   

15.
于韵 《行政与法》2012,(9):124-129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正> 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相似文献   

17.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民法其他制度全面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其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纯的自然人到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再到主体多元化的演变过程,呈现由“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趋势。但是,开放型的多元民事主体制度并非毫无瑕疵。构建民事主体制度时必须注意民法的市民法本质,不能违反人文主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   

18.
2006年8月,我国新《合伙企业法》颁布,除了承认法人的合伙资格、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之外,在其他制度上也有新的突破。结合这些规定,本文分析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衍生讨论了划分民事主体的标准、合伙的诉讼法主体地位这两个问题;从主体限制等角度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拓展;最后就合伙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作者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分别以专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本文称之为“两户一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造。民法通则为什么采用这样一种立法体例?“两户一伙”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它与公民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规定“两户一伙”的必要性民法通则是我国改革、搞活、开放实践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91,(2)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审判员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分清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参加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熟悉了民法与民诉法的有机联系,也熟悉了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划分,可是对于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问题,在理论上论述甚少,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使人困惑不解的情况。例如: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关系,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联营”等特殊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也应当有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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