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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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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着眼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保护纠纷,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驰名的必要性,要强调“有跨类保护的需要”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2.
商标驰名本身是一项法律事实,对商标驰名认定提起的性质是当事人对一项事实的主张而非向法院提出的认定申请;作为一项法律事实,一件商标要在特定的社会驰名一般应该在其被知晓的地域、人群、性质、程度和时间这五个方面都满足特定的条件;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宜以这个"驰名五要件"为基准,遵循按需审查、个案认定和国内驰名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程燕 《知识产权》2004,14(1):50-52
一、驰名商号的认定 驰名商号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过长期的使用,为公众普遍知晓,亨有极高信誉的商号1.驰名商号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公众所认同,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凝聚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而在实践工作中对驰名商号的认定机关、认定条件等问题,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和标准可循,为此笔者认为不妨对驰名商号的认定作如下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鉴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对驰名商标"驰名"界限的立法缺陷,在分析我国现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驰名"界限的基础上,综合考察了国际上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驰名"界限所涉及的四个参数即"驰名"的基准点、"公众"范围、"知晓"广度和"声誉"程度作了讨论,以为今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于1982年施行、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未作规定,只能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中找到有关保护驰名商标及司法最终认定的条文,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未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6条中作出突破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同时还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部分明确。  相似文献   

7.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弛名商标的基本模式: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从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8.
姚建军 《人民司法》2012,(20):44-47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被控侵犯商标权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适用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相似文献   

9.
“仲裁认驰”,是指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商标纠纷案件时是否可以对涉案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有学者主张应该赋予仲裁机构认定驰名商标的合法主体资格。文章认为从法理角度看,“仲裁认驰”具有未来可能性;但是从我国当前驰名商标认定实践看,出于治理驰名商标认定乱象的考虑,将来一段时期内仍不适宜以仲裁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10.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是商标类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从侵权商品的认定、主观过错的认定、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认定、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以及此类案件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五个方面,结合大量实证案例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建议以及对《商标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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