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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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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的规定并不一致,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争论所指向的深层问题在于票据质权设立中的公示方式,即将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一种票据质权设立的公示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票据质权的公示涉及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和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在我国采公示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下,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包括质权设立的效力、公信力和对抗力。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并背书。  相似文献   

3.
票据远在古希腊、罗马即已出现。1930年~1931年,由法国等26个国家先后在日内瓦签订《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以前,大体上可分为法国系、德国系、英美法系三个法系9日内瓦会议后,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合二为一,历来三大法系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现行台湾票据法也属统一法系,但仍兼采英美法系之长。一台湾票据法所称票据,系指汇票、本票及支票三种。 (一)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定义汇票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相似文献   

4.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的合法地位,这一规定严重束缚了本票融资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商业本票制度在我国设立已具备可行性,应及时修改《票据法》,建立健全商业本票制度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通过加强票据市场监管、健全票据信用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票据经营机构等措施,确保商业本票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5.
票据是人们经济交易、信用、融资等不可缺少的工具。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将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本票、支票作一些比较研究,以探索三者之间不同之处。 一、基本当事人资格比较 票据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但基本当事人则仅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也是付款人。(1)出票人资格。汇票出票人无资格限制,但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  相似文献   

6.
论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裁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其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  相似文献   

7.
三各国票据法,大多数以汇票为中心,至于本票,则在性质许可范围内,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因而对于本票的规定,均极为简单。台湾票据法也采用这种做法,对本票的规定虽列为一章,但只有五条。除本票的发票,见票提示及其追索权行使上具有特殊性外,其余诸如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拒绝证书等,均分别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本票的特征及其种类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特征,在于由发票人自己支付,其当事人只有发票人与受款人两方。  相似文献   

8.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权设立这一概念在冲突法与实体法上的区别导致的可能的逻辑循环。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质权设立地这一概念,必须从比较法的层面对法院地法作广义理解,并且准确区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在冲突法中的特殊含义。  相似文献   

10.
票据质押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质押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之形式瑕疵得以补正,合同仍然成立。交付不再是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票据质权之生效要件。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4条之规定与《票据法》第35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只是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票据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可以设定质押,而占有改定则不能。  相似文献   

11.
1996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 31条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的权利 ,从而提出了“票据背书的连续”这一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中都极为重要的票据法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一问题中所涉及的几个方面作些探讨 ,以便于我国《票据法》的顺利实施。一、票据背书连续的意义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在记名式票据的关系中 ,自票据受款人至最后的票据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所有转让背书衔接而无间断。依我国《票据法》第 31条第 2款的规定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  相似文献   

12.
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其性质上应属于民耨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13.
商业信用票据化既是规范商业信用的关键环节,也是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三角债”困扰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供求关系变化买方市场形成的条件下,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的重要作用,进而阐述了当前我国商业汇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我国商业汇票发展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设质背书是持票人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所做成的背书,其目的是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实现其债权。在设质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设质背书具有的无因特点,使其在交易中增加了债权人的安全性,因而被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15.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仅指即期汇票中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决定是否承兑和是否付款的自由,不须对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现行票据权利体系理论存在属种概念间定义不一致,内部构成缺漏及其间关系错误等问题。应修正票据权利的定义和内部构成,完善票据权利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16.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如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银行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连带责任。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由于它具有较高的信誉,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到期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等特点,既适用于同城结算,也适用于异地结算,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项经济往来之中。作为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它具有以下特性:1.对承兑申请人来说,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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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     
一、填空题 1,国际收支平衡表是根据复式薄记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编制的。 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主在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3.中国银行是我国的国际结算中心,外汇信贷中心和外币出纳中心。 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付款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5.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项日资本项目和平衡项目。 6.国际储备的内容包括黄金储各、外汇储备,墓金组织分配的特别提款权和成员国在墓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我国外汇管理的方针是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8.银行.汇票是光票。. 9.商业汇票是跟单汇票。 10.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金汇兑本位制. 二、名词解释…  相似文献   

18.
随着物品证券化的兴盛 ,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出现 ,质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权利质权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而通过与我国台湾民法典在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的设定等方面的比较 ,以便对完善立法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时,就需要明确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确定各质权的顺位。在分析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以及转质时质权的并存和顺位确定情况后,可以得出:确定质权顺位应当以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遵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规则和直接占有优先规则。  相似文献   

20.
电子票据属于票据范畴,而非电子指令。作为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电子票据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过,就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现境来说,存在着法律地位缺失、与传统票据理论相冲突、法律救济措施不足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等突出弊端,上述弊端的存在成为掣肘我国电子票据发展的重要成因。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应得到明确,可以采取在《票据法》中设立"电子票据"一章的方式实现,同时应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救济及责任分担机制,以及信用评级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配套机制,以此促进电子票据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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