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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0,(6):66-76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保护,应允许专有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排他效力。其中,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发生的排他权转移效果在实体法上是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得以独立向侵权人行使诉权的基础。权利人在同一许可条件下多次发放专有许可的,在后专有许可构成无权处分。在排他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权益;在使用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抗在先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取决于在先专有许可是否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手段与对抗效力的关系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间存在不同考量。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权,但可对抗在后受让人与破产管理人而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2.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用益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知识产权》2006,16(2):71-74
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知识产权许可作了规定。被许可人为了能够使用作品、商标或专利等智力成果,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不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遭受侵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也必然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害。然而,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对侵害人提出主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十分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被许可人诉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纠纷,现行立法还不能很好地维护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用益权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许可中被许可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合同登记既有合同本身的登记,也有因合同引起的权利登记.专利许可合同是否需要登记,不能直接移植不动产合同登记规则,而应考虑专利许可合同本身的特殊性:一般许可作为负担行为,被许可人仅取得合同债权,一般许可合同登记应为合同登记.专利独占许可是处分授权行为,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登记应为权利登记.但无论何种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既不符合专利法规则,也不符合专利许可规则.  相似文献   

6.
“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7.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案件中重复起诉的识别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相同的识别和诉讼标的的识别。当事人相同的识别要区分商标许可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商标许可中当事人是否相同以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形成的共同诉讼或诉讼担当来识别;商品流通中当事人是否相同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在前案中的责任范围来识别。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从前后两案的诉请保护的商标是否同一、商品类别是否同一、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同一来确定,当三者同一时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商品型号和商品系列不构成识别诉讼标的的要素。商标侵权重复起诉的识别还应当关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效力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中国香港地区公司注册程序的简便,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恶意注册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许可中国大陆地区的企业以商标许可人或产品监制人等名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这种行为既可以达到傍名牌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又可以借香港公司之壳来规避法律责任。针对这种行为,大陆地区的法院是否会认定构成侵权?恶意注册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尽管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出现弱化,但商标许可的外部性为构建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并以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违法后果提供了充分支持.重大的产品侵权责任可能导致被许可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发生严重的负外部性,迫使政府监管超越许可合同的内部义务和产品责任的既有救济机制,基于公共政策施以法律干预,促进监管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私融合,以强化外部性内在化的努力与绩效.商标许可人是否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标准应采结果主义.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类型化、分步骤,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导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应以补充性和替代性为原则.同时应实质性推进产品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化赔偿机制的整体构建.  相似文献   

11.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判的执行力是否及于债权人之继受人或债务人之继受人常存争议,我国现行规则对此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相关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许可执行之诉以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保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在《执行解释》中规定了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诉讼,但这并非许可执行之诉之规定。构建我国的许可执行之诉制度既有现实必要性同时也具可行性。为此,应从诉之事由、当事人、管辖法院、诉之程序等方面加以科学设计。  相似文献   

12.
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是一种抗辩事由还是一种诉讼前置程序,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通知-删除”前置能够降低网络版权保护总成本,节约宝贵司法资源,有助于责任划分。“通知”的主体可以包括独占被许可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排他被许可人与普通被许可人。“删除”的期限应当考虑权利人要求的期限与ISP承诺的期限。在“非盈利”的认定方面,付费点播模式构成直接盈利,会员制费用是否构成直接盈利应当以非会员是否能够观看侵权作品而加以区分,广告贴片费用则不能够认定为基于侵权作品的直接盈利,除非该广告仅针对侵权作品单一播放。  相似文献   

13.
中国已成为一个巨大的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中国企业在考虑将知识产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部分时,有必要做出几个关键决策:是否该取得许可、许可内容以及许可来源.知识产权许可有助于中国公司取得有价值的技术、节省研发费用并避免商业化的延宕.  相似文献   

14.
无论是委托创作,还是许可使用,要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都必须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仅因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许可,难以得出该许可当然是专有许可的结论.在1993年以前,在先著作权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个障碍,不是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的必要条件,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公告,与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先商标...  相似文献   

15.
技术标准与技术许可之关系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技术标准与技术许可密切相关,不论技术标准是否含有专利技术方案,都潜伏着技术许可:技术许可是技术标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技术标准又为技术许可创造了巨大的空间.专利联盟是专利权人通过标准进行许可来实现规模利润的主要形式,而其得以实现的保障是标准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背后的专有技术之许可.  相似文献   

16.
范汉云 《知识产权》1990,(1):42-43,8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签立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但是商标权仍归商标权人所有。商标使用许可属于许可证贸易(也称为许可贸易)的范畴。所谓许可证或许可贸易是指无论在外贸或内贸经济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经许可后,才能进行的行为。许可让贸易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技术许可以及其它技术许可等内容。关于商标许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有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17.
崔国斌 《知识产权》2012,(12):10-17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18.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李友根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为了保障商品质量,为许可人即注册...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取现状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曼 《电子知识产权》2010,(6):31-34,40
专利技术许可的许可费收取是许可合同中的重要一环,它关系到许可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我国专利技术许可的学理分析一直停滞不前,现有成果又大多集中在专利价值评估方面.至于后续的许可费用应如何收取、是否有客观衡量标准加以规制等等问题尚未解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结合百余例国内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从实证角度剖析我国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20.
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本人在此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商标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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