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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东已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便已特定化,该股东不得向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选择性清偿。股东径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但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出资义务同时符合破产加速到期和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基于破产清算公平受偿的原则,股东应首先向公司完成出资义务,而不应再向债权人个别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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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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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需要依法变更、追加承受义务人,使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质是使案外人成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实体义务。这既是一个程序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体问题。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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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涉及的类别及其责任界定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义务人(被执行人)两大类。权利人的变更一般因继承、赠与、转让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引起。只要变更申请人有取得权利的依据或证明,原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确认后,通知被执行人即可。此类执行主体的变更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过多争议,因此,这里侧重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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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第一章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概述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法定情形(一)被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追加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比较(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不同点(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共同点第二章被执行人变更的原理一、被执行人变更的理论渊源——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二)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反思二、被执行人变更的直接理论依据——责任财产的恒定性(一)责任财产恒定性的含义(二)责任财产恒定性所针对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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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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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即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义务主体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是,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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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过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演化、诠释,进一步完善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各种情形。但在实践中概括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义务主体的各种类型;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范围;法律适用和程序等问题,尚存在一定认识上的不一致和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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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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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资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往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是关于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卖或抽逃注册资金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在案件执行实务中并非少见。为了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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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主体变更的应有程序吴璞(宝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做到正确确定被执行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程序应包括下面两个条件:(一)未经变更不得执行发现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全面、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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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变更被执行人,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变化,人民法院将其诉讼权利或义务转移给新的当事人,由新的当事人享有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从而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行为。这种司法行为要引起新的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后果,须以一定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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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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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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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作出后、二审裁判作出前,作为诉争标的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制范围。案外人明知受让的标的正处于诉讼中,但未申请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由原所有权人变更为案外人的,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判决,未申请将案外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应当协助执行判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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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贾葆臻张小平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方法概括的说可分为普通的执行方法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两大类。本文着重谈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特殊执行方法。(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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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王瑞生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和强制性,实现这种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执行内容做某些更改,就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笔者就此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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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民事执行权。但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债务,如果执行名义仅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从共同诉讼角度看,无论夫妻连带关系所生的债务系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执行机关均不得依该执行名义追加另一方配偶;从判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看,该执行名义效力客观范围仅及于债权人与被诉配偶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债权人与另一方配偶间的法律关系,执行机关不得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名,行"以执代审"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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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