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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46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减刑制度。本文所讨论的减刑制度是指后者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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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通过变更原判刑罚从而减轻其刑罚的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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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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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减刑制度及减刑与假释的并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6,(4)
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减刑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根据立法精神,实际进行减刑时,并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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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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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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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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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制度是近代刑制改革的产物,它是刑罚个别化、人权保护等刑罚理念在现代行刑实践中的反映。减刑制度最早见于1871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的“善行折减”法律。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减刑制度,并且已日臻完善。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即有减刑制度的规定,1979年《刑法》完善了减刑制度,将减刑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减刑的程序性规定,使减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减刑制度经过两次修订,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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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执行刑罚期间的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自开展劳动改造工作以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制度。把减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在刑法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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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的,称为追诉时效,经过一定期限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称为行刑时效。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四百五十年的十二铜表法,就有关于民事权利取得方面的时效的规定,尔后渐趋完备,分为权利取得时效和权利消灭时效。而刑法上的时效,则据说肇始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奸非罪条例》,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采取。近世各国刑法,几乎都有关于时效的规定。我国刑法在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对时效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仅包含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这在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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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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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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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主动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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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