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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困境使推定方法的引入具有必要性。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限于可反驳的事实推定。作为对证明方式的补充,事实推定同样可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且其符合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要求。我们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规范规避事实推定的固有风险,发挥事实推定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2.
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重大,但推定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全部是由推定引起,但是推定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可反驳的推定将产生证明责任的免除效果;可反驳的推定中法律推定将引起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则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3.
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与证明责任直接勾连的研究范式具有逻辑上的不周延性。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变动的角度来看,推定在改变证明对象、减缓推定受益方证明负担的同时,赋予了推定不利方推翻推定的程序反驳权。这样可以重新审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证明责任转移是推定不利方行使反驳权时的一种外在程序表现,并非推定的必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与推定并列的一种减缓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式,在逻辑结构和证明负担分配上与推定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4.
澳大利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刑事推定包括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法律推定之中又涵盖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为了让证据在控辩双方中充分博弈使其越辩越明,刑事推定中的多数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类型往往很少且逐渐成文化.可反驳的(事实与法律)推定之间常常存有冲突,各种可反驳的证据之间并无优劣顺序之分,解决冲突的路径则交由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法官依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采取哪方证据.  相似文献   

5.
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利用刑事推定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偿带货人反驳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时,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文章认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标准,对推定事实反驳则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提出国家管控快递贩毒的相关法律可引入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检视制度是证明有偿带货人对推定事实反驳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尤东亮 《中外法学》1992,(6):27-29,38
<正> 推定是证据法中的概念,是指按照思维逻辑或者法律,从已经确定的事实必然推断出未知事实和结论的诉讼行为。推定分为三种:第一种为不可反驳的,即绝对的推定。这种推定不能被任何反证反驳。严格说,这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原则问题。如,世界各国立法中关于默认的推定规定就是绝对推定。第二种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即相对的推定,这种推定允许当事人举证否认推定的结果。它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结果。如,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推定。第三种为事实上的推定,它也是相对的法律推定,即对事实的判断,它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如,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人死亡,离婚诉讼中的感情判断等。推定是人类长期审判活动和与之紧密相连的人类物质生活在审判程序上及在实体立法上的科学总结和运用。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没有推定就没有审判。另外,只有使用推定,才能对疑案进行正确处理。稍有经验的司法工作者,都不能不承认,无论在刑事上,还是在民事上都存在疑案,就大多数案件来说,即使不是疑案,也常常有无法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而这只能靠推定去解决。但是,我国的诉讼法却偏偏没有推定的规定,甚至连与推定相类似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推定规则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推定规则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目前,我国尚未构建系统的刑事推定规则。我国运用刑事推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推定的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推定的程序性规则缺失,运用证据的原则未予明确。应当从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的刑事推定规则,即确立推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基础事实真实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得二次推定原则和可反驳原则;构建实体性规则,其任务是界定推定可以适用的范围,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适用的范围;设置程序性规则,其中如何设置对推定的反驳程序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事实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方式,作为证据证明的辅助手段,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不仅要遵循一般逻辑规则,而且要受特定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必须在穷尽了其他证明方法的情况下,事实推定才有适用的必要性,法官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心证公开,并且应当赋予当事人反驳的权利。事实推定能够产生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一、推定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走过错责任。推走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在一般过错责任中,举证应由受害人承担,诉讼证明的义务与主张赔偿的权利是一致的,举证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在推定过错责任中,举证是由行为人来履行的。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指示其提出无过错反驳理由,若无反驳理由,或者反驳理由不成立,就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人反驳证明的义务与承担赔偿的责任是…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1.
褚福民 《证据科学》2011,19(4):431-436
从台湾地区法制的变革和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可以看出,诉讼模式对于推定产生着重要影响。具有转移证明责任效力的法律推定,只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而事实推定则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都有存在的空间。这对中国大陆学者开展推定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2.
赖早兴 《现代法学》2008,30(3):100-106
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犯意的证明一直是困扰控方的难题。在缺乏被告人自白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明完全依赖于推定这一手段。但推定结论的或然性引发了人们关于犯意认定中推定运用可行性的怀疑;犯意推定的证据标准也无法与直接证明的标准一致;推定还可能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上的争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对于犯意推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则,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3.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程序性裁判领域,法院所要面对的不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控辩双方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告人一般不会面临受到无根据和不公正定罪的危险,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司法证明活动也无需遵循严格证明的准则。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初步确立了程序性裁判机制。与此相对应,法律也有待于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从而设定有别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证据准入规则、责任和证明标准。随着程序性裁判制度的逐步发展,这类证据规则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赵信会 《证据科学》2016,(6):747-75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创制的亲子鉴定推定以实现亲子确认诉讼的确定性解决为目标,主要的缺陷是模糊了举证证明责任制度的程序地位、与举证证明责任的程序功能相悖、适用条件模糊。作为其理论依据的证明妨碍理论难以为亲子鉴定推定提供正当性,事实上域外很少有采用亲子鉴定推定的立法,即使个别采亲子鉴定推定立法例的国家,司法中对之的适用也非常谨慎。应对亲子确认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拒绝配合协助鉴定的情况,可以坚持直接强制为原则,并辅之鉴定材料的替代获取。  相似文献   

15.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6.
认真对待刑事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44个推定的实证分析表明,刑事推定在放松控方证明要求的同时又将存疑风险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背离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直接危及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应作纯程序的解读,有必要将其与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相联系。对刑事推定的规制,本质上属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只有在满足相应的实体与程序条件时,才允许适用有利于控方的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17.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7,(3):113-132
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为标志的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与被告人具有相互对立的诉讼立场的基础之上。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这种对抗性司法不具有存在的基础,国家与被告人具有进行诉讼合作的可能。在此前提下,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经过协商、妥协而进行的诉讼合作,具有"协商性公力合作"的特征;被害人与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则属于一种"私力合作模式"。相对于对抗性司法模式而言,合作性司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那就是实用主义的利益观、建立在诉讼合作基础上的司法正义观,以及独立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第三种法律价值观。  相似文献   

18.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6,24(5):62-68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均应从刑事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来看,我国犯罪客体属于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则为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来看,由于犯罪构成缺乏推定效力,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为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客体并划分各要件之间的层次性,以恢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从而实现其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9.
张斌 《证据科学》2009,17(2):184-191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20.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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