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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58-59
<正>京人社毕发〔202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精神,在继续实施《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20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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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5)
<正>鲁人社发[2015]2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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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6-17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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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8)
正现就《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当前经济形势稳中有变,下行压力有所加大,2月4日我市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 3号),提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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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甬人社发[2015]1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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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4):9-11
甬政发[2012]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实施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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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7):46-50
<正>京人社监发〔2023〕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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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4):33-41
<正>粤人社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62号)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村电商“百园万站”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基层示范站规范建设、达标赋能,现将《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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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36)
正闽政[2018]2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突出抓好2019年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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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8):2-4
<正>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辽人社发〔2023〕19号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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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17-19
<正>粤人社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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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39-40
<正>杭粮〔2023〕29号各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为加快培育粮食产业主体,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浙粮发〔202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127号)等文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征求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