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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及各类电子支付手段日益普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方便快捷,手机扫码支付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和用户接受,全社会的现金流通量和使用量不断下降。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势必给主营业务依赖银行、以现金押运护送业务为主的武装押运企业带来重大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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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维常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1)
查询资金流向是侦办电信诈骗案件的核心,公安部相关平台的搭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过,随着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的普遍使用,案件侦办中的资金查询又面临新的难题。要克服这些困难,侦查人员必须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善于运用逆向思维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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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支付宝转账信息被谷歌抓取2013年3月27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曝出,使用谷歌搜索输入"site:shenghuo.alipay转账付款",即可看到各种转账信息,包括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姓名、日期等。这一事件立即引发"隐私泄露"恐慌。支付宝表示,不排除有极少量用户将自己支付结果页面分享到公共区域,造成某些搜索引擎可抓取。支付宝已经主动将用户支付结果页面做部分信息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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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自2015年便已推出8月8日为无现金日,支付宝今年则抢先赶在8月1日至8日推出了“无现金城市周”。微信和支付宝两大巨头对于无现金营销活动的“较劲”,将本已渗透人们生活的无现金支付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个别商家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手段,“无现金”问题也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如珠海一家面馆因只接受手机支付而“谢绝现金”,被央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7月底,央行武汉分行约谈蚂蚁金服公关部负责人,告知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要求撤掉所有含有“无现金”字眼的宣传标语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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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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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亟需有高效价廉的网络平台为之提供支付和担保服务。国有金融机构开发的网络支付平台,因收费高、支付速度慢、程序复杂等问题不能有效满足这种需求。在此背景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以其准确的市场定位和适宜的产品设计快速占领市场,并最终促成了网络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从业者素质、技术安全等问题,这种网络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金融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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