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你委《关于收养子女后再婚能否批准再生育的请示》收悉。请示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有下列收养行为的,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非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与前夫(妻)共同收养一个子女,离婚后由  相似文献   

2.
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相似文献   

3.
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而这些离婚案中绝大部分都有财产纠纷。特别是再婚的中、老年人大多双方都有动产和不动产,他们的财产问题直接牵扯到各自子女的利益。因为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单身老人再婚后,其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特别是财产较多一方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将会受到较大损失。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结婚时到公证处,请公证员对双方婚前财产做公证,以便将来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它实质上是一种婚前契约,主要内容是财产分…  相似文献   

4.
当代中国家庭离婚的成本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向月波 《前沿》2011,(14):98-100
本文分析了由于离婚所引发的经济成本,如家庭财产分割、子女分离、再婚成本、再婚后的生活成本等直接经济成本,也分析了由于离婚所带来的心理成本,它包括离婚对男女双方、子女及父母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以及因离婚而引发的社会成本,如离婚带来的信誉下降、失去共同的朋友、增加社会负担等。离婚成本的分析表明,离婚要慎重,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均需及时发现婚姻裂缝的根源,及时调整,创建和谐家庭。  相似文献   

5.
《内蒙古政报》2008,(10):13-18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相似文献   

6.
生育权探微     
崔茂乔  张云 《思想战线》2001,27(6):122-125
生育由自然生育阶段发展到生育义务阶段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由生育义务演化到生育权利阶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由自然生育到人工生育是现代社会对生育的挑战.生育权是已婚夫妻和其他妇女依法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生育权的内容应包括生育的权利、不生育的权利和如何生育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正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是一项具有广泛牵动性的战略决策。为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细,6月19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举办"解读三孩生育政策推动构建包容性配套支持措施"学术论坛。  相似文献   

8.
正一对再婚老人立下口头约定:百年之后合葬在一起,争取下辈子还做夫妻!"然而,一方去世后,其子女坚持主张"我母亲一定要与我父亲合葬",而再婚老伴却要求按"约定"合葬。法律会支持谁?案情回放吴师傅早年系一家国企大客车司机。1991年初,也就是吴师傅48岁那年,老伴因病去世。1993年冬,经邻居介绍,吴师傅与小他7岁的肖燕相识。  相似文献   

9.
《中州统战》2001,(8):16-16
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安排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建议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相似文献   

10.
正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3月30日正式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于当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公众最为关切的"全面两孩"尘埃落定。政策背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  相似文献   

11.
视点链接     
生育第二胎需要什么条件?计划生育法将有新规定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安排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建议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依法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问题,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摘自6月27日中国新闻网)发包…  相似文献   

12.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是一项具有广泛牵动性的战略决策。为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落细,6月19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主办"解读三孩生育政策推动构建包容性配套支持措施"线上论坛,与会专家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出台的背景、影响及相关配套措施构建展开了精彩、深入的研讨。本文为与会专家根据会上发言内容整理、修改后统一编排而成。  相似文献   

13.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接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一重大调整,立即成为全社会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14.
案情回放 2010年,黄某与杜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由各自子女继承. 2014年1月7日,黄某因病去世.第二天,黄某的工资账户上汇入一笔工资款:16058.6元.对这笔工资款,杜某没有过多考虑,便将其取出用于日常开支.但黄某生前收养的两个孩子黄某甲、黄某乙却不同意继母的这个做法,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这笔遗产.  相似文献   

15.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2016年11月9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是落实中央精神,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  相似文献   

17.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6月,再婚的一对夫妻曾某与贾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且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有婚  相似文献   

18.
正GZ032020002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穗卫规字[2020]2号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去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所明确的是“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并未包括未婚者。可能出现的极个别单身妇女希望借助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医学、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辅助生育技术方面的规定较谨慎。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对个别地方仅涉及极少数人生育问题的规定展开讨论甚至炒作,引起一些地方和群众的思…  相似文献   

20.
新婚姻法为解决老年婚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对再婚老年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然而,老年再婚虽说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的权利,但仍有些子女出于种种原因,站在了反对老人再婚的立场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