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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增设了此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无疑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同时也为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制度土壤。本文试在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其在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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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物权法》对我国原有的物权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在担保物权方面与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其中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方式也成为物权法颁布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从应收账款的概念、性质入手,分析其作为质押方式的可行性与弊端,在探究国内外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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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磨难,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出台了。随之掀起的研究轰轰烈烈,褒贬不一。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考察关注的焦点难免过于现实.我们总是从法律的实际实施效果评估新型立法的现实意义。勿庸置疑的是,整个《物权法》创新亮点的确很多,其中令笔者振奋的一个创新突破就是直接而明确地将应收账款列入权利质押范围。其实,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许多学者对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已经有过认真的研究。其中,在论及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时,有人认为可以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推定,也有人认为,财政部在财会(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但是,终归都是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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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文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本文借鉴会计学和国内外法律规定,结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关系分析,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建立必要性、法律完善等角度全面论述了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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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融资手段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真正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为目前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概念、范围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应收账款质押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加强风险控制,使之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同时,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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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一部关于质押登记的程序性规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效力上都难以有效解决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对其加以分析和识别,进而探索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合同约定之功效以弥补制度设计之不足,对于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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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228条上,承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相比之前有了重大突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同时也把未来的金钱债权和收费权列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扩大了应收账款的内涵。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不应该包括不动产收费权,对未来应收账款设质也应作出一定限制,同时应把应收账款收益纳入可质柙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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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英美法系法律上的概念,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却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而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有规定的一般债权质押却无提及,引起广泛质疑.为此本文从立法情况、施行现状、实现法的价值功能等方面对一般债权质押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展开比较研究,探析其中原因,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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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一项全新的融资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的推出值得肯定。然而遗憾的是,该项法律制度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十分突出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法定的权利质押范围首次纳入到我国的《物权法》,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予以规制,无疑对盘活社会资源、扩大动产担保融资范围,尤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较弱等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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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量的逐年增长,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成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实体经济融资发展速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粗疏,使得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存在各种风险,无法发挥最大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立法和实践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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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新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扩大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想像空间。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分别简称为“登记办法”和“操作规则”)。很多人认为,这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老问题。那么,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与外国有哪些异同?还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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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颇具积极意义,但该制度能否发挥作用仍有赖于相关制度配合,而登记制度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制度雏形,但其存在的两大问题:登记生效要件下登记机关审查职责的流于形式以及对应收账款次债务人通知规则的欠缺,直接影响了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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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1):27-34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兴未艾,从案例视角切入,深切指出现存明显的法治短板:制度安排重传统民事思维、轻商法创新设计,重大陆法制借鉴、轻英美理念移植,重行政规章调整、轻法典系统规制,重指导案例缓解燃眉之急、轻成文法治长效机制建设,这些都使应收账款质押法治效果大打折扣。最后,在分析美国相关制度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在当下民法典编纂中,应对物权法民商规范进行合理拆分,将传统类型担保物权一般规范纳入民法典分编中。针对凸显商事性质的应收账款质押规范,可借鉴美国商法典第九编的立法模式,通过商事通则的商事担保之一章中对其作专节立法完善:包括拓宽应收账款的出质标的范围、明确登记机构统一为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除各行其政之乱象,并认可控制、自动公示等多元公示方式,区别情形确立通知次债务人制度,确认质权直接实现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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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司法解释的建议稿"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新的定义。实际上该定义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就存在着争议,《物权法》将其写入法律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其进行了界定,然而争议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如何理解融资担保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对于我们采取权利质押方式设定担保并进行融资意义重大。本文旨在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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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如果企业缺少血液,轻则“营养不良”,重则“奄奄一息”,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现实中很多企业正是因为资金周转不良而破产、倒闭。所以,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就成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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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来自应收帐款让与担保的制度竞争.这一制度困境实质上源自我国学界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物权法》错误地规定了其成立要件和公示要件,不利于开展基于应收账款的金融创新和系统性风险控制.因此,应当按照担保性债权让与的模式、从民商分立的视角重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决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