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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法律账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们开出一份“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法律账单,权威专家逐一给予详尽解读。2006年4月22日至30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简称“中山三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11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该院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发现这些病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至此,“齐二药”假药事件开始显露冰山一角,随着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齐二药”假药案全面曝光并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截至6月3日,有关方面已确定“亮菌甲素”假药致死的病人为10人,但由于调查…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正当举国上下对“齐二药”假药进行全面围剿之时,重庆“回锅药”事件却以《重庆晚报》的“道歉”而暂时告终。在中纪委、国家药监总局的督导之下,“回锅药”事件最终真相大白。2006年5月23日,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组织部分企业领导、专家、研究人员共同深入探讨了“齐二药”假药的教训。与会嘉宾达成共识: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做药就是做良心。而重庆“回锅药”事件所暴露出的却是被“黑幕”吞噬的“良心”。  相似文献   

4.
在齐二药假药案的民事审判中,追加被告、证明责任以及第一、二审判决等问题均是公众瞩目的焦点。该案系必要的共同诉讼,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查明事实和确定责任。对假药损害的赔偿责任,应依相关主体对药品质量的保证责任和注意义务以及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加以确定。该案一审判决所有被告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不符合有关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该案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同样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超出了二审的审理范围且违背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法律原则,这注定了该案审判的终审不终及其必然会走向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读     
“齐二药”卖假药2006年5月19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威部门的最新检验结果,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中,又有四个品种被确定为假药。这四种药品为:小儿对乙酰氨基a酚灌肠液、葛根素注射液、盐酸萘福泮注射液、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舒其松)。这四种药品与“亮菌甲素注射液”一样,使用了同一批次的假丙二醇做辅料。至此,加上“亮菌甲素注射液”,“齐二药”共有五个品种、12批产品被认定为假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  相似文献   

6.
正本文案例启示:"性保健品"可以成为假药犯罪的对象,行为人只要认知到其所卖的"性保健品"具有药的特性功效,且确定是假药、可能是假药,或可能不是真药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具备假药犯罪的主观故意。基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成本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性保健品"涉假药犯罪的入罪标准应低于一般的假药犯罪。[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叶某无证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查获其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由西藏力龙  相似文献   

7.
针对近日齐二药事件受害患者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要求经济赔偿事件,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8月10日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  相似文献   

8.
召回与重罚,棒喝“问题药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近期被媒体曝光的“齐二药”假药事件、“奥美定”事件到以前引起关注“龙胆泻肝丸”事件、“PPA”事件等等让人们深思。药品质量是关系到国民健康的头等大事,我们必须从这些事件吸取教训,切莫再让问题药品流行于市。  相似文献   

9.
炎炎夏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又一次被放到舆论的热锅上煎烤. 7月11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武汉公安机关近日查抄了三个制售假药的窝点,受害患者超过3000人.在接受调查时,犯罪嫌疑人透露,他们生产的假药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全国各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利用了百度竞价排名.  相似文献   

10.
2006年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向全国药监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紧急发出《关于"人参多糖注射液"等品种按假药论处的函》。这些假药的出笼,竟然是药监局官员王国荣和李智勇,与制药企业的老总联手炮制出来的。  相似文献   

11.
2006年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向全国药监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紧急发出《关于"人参多糖注射液"等品种按假药论处的函》.……  相似文献   

12.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13.
案名:尹某德等5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钮某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的采购员;犯罪嫌疑人郭某平,齐二药公司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朱某华,齐二药公司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陈某芬,齐二药公司化验室主任;犯罪嫌疑人尹某德,齐二药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14.
安徽阜阳亳州滁州芜湖明光合肥4月1日"白宫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案二审宣判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和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芜湖市中院一审判处张治安死刑,缓期二  相似文献   

15.
《药品管理法》颁布已有10年,但是,假药泛滥,年年打假年年有假药,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假药为何屡禁不绝,笔者认为有以下种种原因。一、宣传教育不够深入。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后,各地虽然普遍开展了《药品管理法》宣传教育工作,但是,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没有持久深入宣传教育。有的医药卫生人员法制观念淡漠,不依法办事。群众普遍不了解《药品管理法》的内容,特别是对假劣药品的危害认识不足,更无识别假劣药品的知识,有的人认为假药虽然不好也不会药死人,因此,未形成群众监督和重视。二、金钱的诱惑力社会上"一切向钱看"思想的影响,对于制售假劣药品者来说,钱的诱惑力大大超过了《药品管理法》的约束力。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分子为了发财,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齐二药"受害人家属起诉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案例为背景,对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进行法理分析,从而揭示我国当前医疗机构管理中的误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缺陷。同时探讨了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指出我国建立药物不良反应和要害事件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7.
丹梭 《法律与生活》2016,(14):40-41
知识产权故事:"最潮中山"动了"中山商房网"的"奶酪" 小君是房商网法务部的一名员工.对小君来说,工作之一就是确保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上推送的文章没有侵权,同时也防止其他自媒体盗用公司公众号的文章. 经过小君的苦心经营,从最初的名不见经传到现在有几千人粉丝,“中山商房网”已小有规模.2014年1月28日、2月6日、3月12日,“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和《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的三篇文章.  相似文献   

18.
药品关乎患者健康,也关乎到民众生活质量。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不理想。药品领域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只有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增强与药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的沟通交流,才能帮助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相似文献   

19.
以廉价中草药冒充麝香、穿山甲、冬虫夏草等名贵中药材,一小盒假药生产成本仅20元,转手却以每盒298元的高价对外销售.假冒抗癌药不仅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延误癌症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 2012年4月19日,济南公安和药监部门联合通报,根据公安部批转的有关案件线索,济南市连续破获两起特大制售抗癌假药案,总案值30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20.
张晋红 《河北法学》2005,23(8):101-104
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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