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随着社会经济与法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囿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的规定,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拒于门外。本文从重新界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及扩大受案范围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以期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补充,有效地弥补了对公共利益救济的空白,为民众提供了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机制,拓宽了公民关注公益事业的途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们这个缺乏法治理念的国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创造,能够让民众切身感受到实现正义的气息与维护公益的活力,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公民社会意识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及有关诉讼保障等问题上都有不同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讲,行政公益诉讼打破了传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的限制,完善了行政诉讼的类型,强化了行政诉讼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在诸多的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政府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增加了。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特点入手,阐明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提出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中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简要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及特征,重点阐述了在我国构建行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杨柳 《政法论坛》2023,(6):50-59
拓展受案范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由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呈现出拓展主体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边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限缩的方式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从实体层面而言,应当规范有权拓展主体、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围、准确界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界限;从程序层面而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当受补充性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限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当拓展,从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简要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及特征,重点阐述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林晶晶 《法制与社会》2010,(35):192-193
随着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当传统的行政诉讼并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时,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它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违法行政活动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特征,分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构我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李征 《法制与社会》2010,(18):164-164
近几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日益广泛和深入,学界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明显过窄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在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一些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设想以期顺应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3,(14):122-123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1.
行政公诉是一种检察官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从国外行政公诉的发展过程看,这种诉讼之所以由检察官提起,是基于其公益代表人角色的定位;行政公诉能够弥补传统行政诉讼仅仅由利害关系人发动的局限,从而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这一制度也填补了审判权监督行政权时"不告不理"的空白,有利于检察权配合审判权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12.
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公益诉讼是一种不同于私人诉讼模式的全新类型的诉讼,是民众干预公共生活的一种新的制度储备。应当以"诉讼请求分析法"来区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前者的诉讼请求中应以确认性请求、停止侵害请求为主。公益诉讼具有唤起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促进"休眠状态"法律法规的执行、制止违法行为的未来发生和促进公益组织发展等功能。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5.
于安 《法学杂志》2012,33(8):66-71
本文主张在本次修订《行政诉讼法》中引入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与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宗旨的现行制度并行设置,划分为针对规范性行政规则和针对客观性行政决定两大类。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受到民事诉讼的极大影响,本文认为作为公法制度的行政诉讼需要独立的公法诉讼理论。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及其诉权理论,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嵌入式制度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凯 《行政与法》2010,(7):91-95
原告资格的确认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语义分析,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借鉴,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抽象标准和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17.
温辉 《法学杂志》2020,(4):100-10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需要予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以嵌入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不仅创设了一项制度,也添加了一条法律术语--监督管理职责。从实定法角度看,"监督管理职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如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包括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检察机关对此应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公益诉讼有着不同于(私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为此,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利器,它对于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更是甚嚣尘上,其中,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尤甚.笔者认为,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再加之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功能定位,使得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有诸多误解.本文沿此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辨析,试图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19.
高志宏 《政法论丛》2022,(1):127-138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历了地方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法治三个阶段,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实现三个转向:立法模式实现从包容论向独立论的转变,诉讼类型实现从救济型诉讼向预防型诉讼的转变,规则构建实现从粗陋向细化的转变.通过制定《公益诉...  相似文献   

20.
行政公益诉讼所解决问题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其与一般的行政争议只是在争议主体、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程序上有所区别,但究其本质,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不足的情况。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阶构造”理论出发,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诉前程序实施领域模糊、案件处理困境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基于检察视野,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扩大提请主体和提请受案范围、构建诉前程序分流模式以及落实诉前程序的后续监督机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此外,行政权的行使有其独立性,因此通过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公益诉讼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的诉讼构造,但监督的目的在于公益的保护和实现,因此除了一般的裁判解决外,通过诉前的督促程序,促使行政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是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实现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