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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潘登  石琦 《政法学刊》2013,30(3):88-9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均是对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表述.通过从这两个有关和解范围的条文对比,不难看出税务和解较行政和解有扩张之趋势,税务和解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其扩张必然会对司法审查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产生相当大地冲击,对其必须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
行政执法和解是区别于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调解、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议价"的一种行政活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反垄断法、证券法、环境法、税法和专利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则包括程序设计、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和解的救济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吴俊 《法学》2013,(1):139-15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和解事实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志毅 《现代法学》2011,33(2):116-124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司法行为,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刑事和解的事实观应当有别于普通程序的事实观,分为入案事实和出案事实。入案事实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即可,出案事实定位为基本事实清楚为宜。同时,在刑事和解中也应当承认合意事实的存在。与刑事和解事实观相适应,关于破案和错案的观念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形成了通过界定羁押事实,明确羁押理由,以降低未决羁押率的新思路。调查表明,羁押事实的运用实践性强,部分背离了法定羁押事实,其主要集中在有前科、无业、情节恶劣等情形,多为预防性羁押,否定羁押的事实主要为认罪态度好、和解、赔偿等情形。推高未决羁押率的主导因素包括,以外来人员、不退赔等作为强制性羁押事实;实践中羁押事实标准明显低于法定要求;羁押事实认定受制于被害人意见;羁押事实评估随意化;羁押事实以消极、否定性事实表述为主等。然而,实践中将不认罪、不赔偿、不退赃、不和解作为羁押事实,违反了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业等消极羁押事实与积极妨碍诉讼行为的羁押理由相关性不足;将外来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作为羁押事实,容易造成地域歧视。未来的改革,应当扬弃实践性羁押事实,构建羁押事实的规范化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存在调解、和解以及协调和解三种概念表述,需要加以梳理与辨识。学界主要认为三者实质内涵相同或者三者存在法院介入程度的区别。通过经验事实的考察,发现协调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吸收各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原告撤诉为标志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对规范依据的分析,发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以司法文件作为依据;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而行政诉讼调解如果存在的话,则与民事诉讼有关调解工作的规范依据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突破了诉讼规则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法院的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而诉讼法上意义的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现实样态相互背离,导致规范与事实彼此错位,不宜作为表述行政诉讼调解内涵的法律术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范体系,能够涵括当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特征,可以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8.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它有利于被害人利益之保护,有利于加害人的悔过自新和有效回归社会,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是刑法民法化的例证,其中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操作重点之所在。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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