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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高校学生考试舞弊行为的问卷调查,具体分析了考生舞弊的动机、舞弊的方式、舞弊的危害性,并从如何加强考试管理、改进教学方式等方面着手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减少舞弊行为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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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之风严重冲击了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应以"内外兼顾、多管齐下、防控并举"为基本原则,从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两方面探讨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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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对社会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它严重妨害国家的考试制度,妨害国家对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且腐蚀干部,腐蚀青年,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除应继续采用行政措施和思想教育之外,还应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要求,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来惩处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维护国家的考试制度。用法律手段来惩处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泄题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规定论处;对主、监考人员施以暴力、胁迫、实施考试舞弊行为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论处;对于扰乱考场秩序的首要分子,可以依据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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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和招生考试中舞弊行为的主要表现近年来,教育乱收费和招生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强制统一着装校服、购买保险以及复习资料(练习册);一些大中城市的小学、初中违反国家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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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高科技在招生考试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数码摄像、光电读卡、网上录取,科学技术为考务管理提供了高效率,同时创造了招生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然而,近几年,各类考试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已经逐步走向隐蔽化,舞弊手段的科技程度也越来越高。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普及,考生维护自身权益和考务人员依法治考的自觉性日益增强,对违纪舞弊的有效取证,摆上了招生管理的重要工作议程。因舞弊证据的可信性问题,有的已经诉诸法律。由于现行考务管理对舞弊不能获得足够的证据,招生管理部门败诉的案子也已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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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19)
本文从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出发,深入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止大学生考试舞弊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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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越来越隐蔽化、作弊手段越来越技术化的现象,为有效打击违纪舞弊行为,杜绝这种丑陋恶习,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区将陆续在辖区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建立电视监控系统。如广东省考试中心已向广东各市招生办和自考办发出通知,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将在未来三年内建立电视监控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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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在我国已达到愈演愈烈的境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其手段变化极快.在行政处理的层面上,有我国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刑罚层面上,也只能从国家秘密这一方面入手,不能从高考舞弊的本质出发,这就存在刑事立法的空白,所以没有形成处罚的层次性.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增大交易成本是很好的遏制高考舞弊的手段.本文对高考舞弊现象在行为方式进行的分析,认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具有法律的位阶性和处罚层次性,这是我国治理高考舞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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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在我国已达到愈演愈烈的境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其手段变化极快。在行政处理的层面上,有我国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刑罚层面上,也只能从国家秘密这一方面入手,不能从高考舞弊的本质出发,这就存在刑事立法的空白,所以没有形成处罚的层次性。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增大交易成本是很好的遏制高考舞弊的手段。本文对高考舞弊现象在行为方式进行的分析,认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具有法律的位阶性和处罚层次性,这是我国治理高考舞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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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通常包括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和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审计,舞弊是以主观故意为动因,以违法违纪为手段,通过损害或谋取企业经济利益,同时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企业组织必须加强内部审计,以确保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检查尤为重要,更要不断加强。针对已发现的舞弊线索进行的专项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可能会滋生的舞弊。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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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错误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记录、计算、整理、编表等工作中因失误而造成的差错行为。会计舞弊是会计人员用欺骗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会计错误属过失行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舞弊则属于不法行为,是行为人采取非法的手段,故意制造弊端,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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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77-80
一般而言,考试要经过试题的制作与保管、考试与评阅试卷、招生录取三个基本的环节.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除了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构私舞弊罪可分别适用于开考前的从卷的制作、运输,与保管中的保密阶段和从考试成绩造册入档以后的招生录取以外,而从开考至确定考试成绩的这一实质性考试阶段则无相应的刑法条款可依.随着近年来各类重大考试舞弊案件的相继发生,为弥补立法空白,解决适用法律的困难,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没妨害考试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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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务员岗位就凭借其安定多利等特点成为了我国热门就业方向,但是伴随着公考热的持续升温,意图投机取巧之徒也越来越多,这也就导致公务员考试舞弊现象频频曝光.公考舞弊暴露了中国高级知识分子层面及栋梁支柱层面道德素养败坏的危机与现状,同时,更值得关注与警醒的是舞弊事件导致公考的公平性遭疑,进而引发普通民众对政府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这对于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树立有极为恶劣的影响,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一大威胁.因此集力分析公考舞弊的手段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对策、改变现状、大力整顿公考舞弊盛行之风是刻不容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