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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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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解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不少监督措施,如实行举报与侦查、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侦查与起诉分开等。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大胆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尽管如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存  相似文献   

2.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纪现象,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一出现,就伴随着赞同和质疑的声音。赞同者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标志…  相似文献   

3.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①旨在实现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一直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制约。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机关自行侦办案件和诉讼过程,打破了检察机关自侦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的封闭运行状态。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监督的范围来看,笔者以为,“该捕未捕”的案件应纳入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5.
稽素凌 《内蒙古检察》2005,(3):40-41,27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真正将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的有益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撤销案件处理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制度。据此,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6.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创设的一种对检察权的新型监督模式,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人民检察院拟作不起诉、撤案或被逮捕人员不服逮捕的几类案件置于监督之下,防止检察院因这几类案件无监督者而进行暗箱操作。但该制度刚刚推行,从实践中看,还存在着一些偏差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2005年11月15日,在滦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7名人民监督员郑重投下手中的表决票,对该院自侦部门办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进行投票表决。这是该院自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首次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  相似文献   

9.
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讼诉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各国在民众参与检察的道路上进行着不断地摸索和制度创新。目前比较典型的三种是美国的大陪审团模式、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和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笔者在此从人民监督员代表性、人民监督员的实效件等方面讲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提起起诉的职权都由检察机关行驶。目前,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外部和内部监督两种方式,外部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等,内部监督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两种。  相似文献   

11.
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本文指出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案件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不仅能够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也丰富了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目前,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如何实行监督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就总的做法来看,多数采取对自侦案件从受理到交付审判前的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等一切诉讼环节上的工作,都是由检察机关一家承担,都是由某一或某几个检察人员办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弊病较多,不利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也应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一样,需要实行严格的侦查监督程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4.
2003年10月,最高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创造性地提出了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地过程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决定开展试点工作,这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地决心。这样就使得在检察工作发展史上检察机关的侦察在具体运行中第一次受到来自客观、外部的监督力量的制约,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侦察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的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笔者就是在以上背景下对建立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保证所作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于同良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离,分别由侦查部门和刑检部门办理,而进行自我监督的工作制度.它完善了人民检察制度,对于正确行使检察权,保证自侦案件的...  相似文献   

16.
2008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除了对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认真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外,还将被害人(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拟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尝试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框架内,一定程度上增强检务公开程度,扩大了接受社会监督面,提高了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促进办案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减少在检察环节上出现的上访等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层面的执法公信力.经过试行实践和摸索完善,从该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内蒙古检察》2004,(2):50-52,1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自治区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乌盟检察分院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经过认真筛选,反复酝酿,坚持标准,结合实际,确定了14名人民监督员,按照我院拟定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程序,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底,我们共四次对9件11人进行了监督。其中:拟不起诉7件8人,拟撤销案件2件3人,人民监督员经过表决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5件6人,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4件5人。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的,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后依法提起公诉的1件1人,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的1件2人,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无罪撤案意见,仍做不起诉处理的2件2人。通过试点工作使我们感受到,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人民满意的总要求。我们的做法是。  相似文献   

18.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有益的制度探索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寻求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具体的外部监督方式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这一强化内部监督的有效载体之间的有机结合,实现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是目前检察机关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9.
龙渊 《法制与社会》2011,(28):42-43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其对检察权的运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必须厘清。较人民监督员的“精英化”而言,更应当采取人民监督员的“大众化”,这更有利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逐步由权利型监督向权力型监督转变,人民监督员由人大聘请,代表人大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范围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扩展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劳动教养的案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应从单方面的调查发展为听证的方式,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的方式,但是应当能够起到使得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达成共识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应不应该引入监督程序,适用何种监督程序,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接受监督势在必行,适用听证程序是较好的选择。一、听证的一般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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