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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元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3):57-60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实质在于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如何划分。本文认为 :除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案件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法院只负责按一定标准审查、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则由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2.
敖双红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5):66-71
行政强制由于语词和语境的不同造成其下位概念的混乱。由于学术术语不统一,学者形成各说自话。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不应采用混合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回归行政主体。行政强制应由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执行强制两个基本部分构成,但行政强制立法可以借鉴大陆法系行政本位和英美法系司法本位的模式,形成我国混合立法的模式,除了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也可以附带规定司法强制执行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宝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5(3):58-62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面临诸多问题,法学研究亟须回答。即时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三个概念涉及强制和执行因素,其中即时强制、强制措施的执行是与决定同时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而非独立行政行为。国外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国行政权力中能够相对集中行使的权力不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我国应当在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内设立执行机构,执行遇到抵抗的行政决定的同时执行法院的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当行政执行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则必须由法院裁决后方可执行。 相似文献
4.
周健宇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3):48-53
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形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导致权利人诉累增加、义务人违约成本低廉、行政及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无法发挥等问题。基于效力位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的视角,行政调解协议均应具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然效力,在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调解程序,加大行政调解的制度保障和投入,设立风险保障金机制。 相似文献
5.
戴薇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8):2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对这一模式做了具体规定。然而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必要详述这些法条间的冲突,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阐述现阶段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模式,并且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但目前除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作出的授予性规定外,其程序性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应尽快将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强制执行程序。公安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包括告诫、调查与审查、决定、实施等环节;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告诫与告知的履行、强制执行等环节。 相似文献
7.
韩露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6):42-43
行政强制的司法执行,是指由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的司法执行有很大不足,仍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改革和完善。新的《行政强制法》确认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即行政执行和司法执行双轨制,但这一模式仍有商榷的必要。本文简单阐述了行政强制司法执行的内涵以及存在依据,并对当前司法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作出分析,提出了将行政执行权归还于行政机关并构建新型执行诉讼制度的设想,以期能够对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王红卫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3):56-59
在行政诉讼判决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职权自行强制执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时候,行政相对人中请强制执行往往障碍重重,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现实的意义。文章通过对行政相对人中请执行行政判决问题的探讨,旨在提出一些对该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 相似文献
10.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就行政协议有关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表明行政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强行政权的历史传统,立法上的重点过于偏向对协议相对人的保护,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其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满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下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与行政协议中相对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有效保证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平等,但仍有必要完善行政机关主体司法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1.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4)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效为多久,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解存在争议。现有法律出现多个时效结论时,应作不利于行政机关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驳回型行政裁判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被驳回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而非行政裁判文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虽然置入了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过程,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非诉执行,时效应当确定为三个月。如果适用二年的执行时效,则违反了"申辩不应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变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基于法律"确定性"的理念和行政权"执行性"固有的特性,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行政强制执行权于行政机关,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3.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通过,该法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作了规定,但是,在法院裁定执行之后,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如何实施其并未阐明,而是为一种新型执行模式的建立留下空间,这种新模式即是司法裁判、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通过研究世界范围内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发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5.
刘大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34-37
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有密切的关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执行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发挥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并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前、实施过程中、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正确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效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李思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1):44-48
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公共利益至上.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应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尚不统一,应加紧完善. 相似文献
17.
魏成优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强制执行方式,然而对居民生活之外可否适用给付拒绝则存在争议。根据行政给付的法理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低效及给付拒绝的滥用以及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参考,体现了将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行政强制法》应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内容,并采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同时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相似文献
18.
王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6):94-99
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目前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国情下,既不符合公正逻辑,也不符合强力诉求的最佳选择,更不能体现"无执行"的崇高境界追求,可能会造成司法和行政的两败俱伤,当改之。在价值定位方面,行政决定程序的价值在于公正与效率的并重,行政执行的价值当在于效率,司法审查的价值当在于公正。而不是不加区分的一概谈公正。我国在可预测的将来实行以下模式更为符合国情,以求"无执行"之效果: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刑事处罚模式。 相似文献
19.
刘蕊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54-55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对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约占70%。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归属法院行使,以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应有的职权。笔者认为,基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权的统一行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归属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20.
刘国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5):16-21
以非诉行政执行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具有很多弊端,《行政强制法(草案)》仍保留了非诉行政执行体制,该制度得以存留之根基在于其被赋予公正之目标,法院的司法审查环节恰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因其书面审查要求本身是一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制度逻辑的、保证效率的体现,所以司法审查环节的关键不在程序,而在于其实体审查标准。基于对现有审查标准的几种学理解读之分析,得出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的审查标准加以修正。唯有严格审查方可实现公正,采取书面审查可提高效率,通过立法将执行权多赋予行政机关可缓耽误效率之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