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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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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但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能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但是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重要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少有涉及。而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如何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司法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烜 《法制与社会》2011,(27):18-19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  相似文献   

3.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张毅 《中国司法》2006,(9):25-30
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如何处理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这是一个既紧要又让不少同志感到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国早在1998年即签署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有明确规定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该公约应该不会是一件久远的事情,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却存在着根本冲突。按照目前不少同志的认识和看法,一旦认可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则意味着今后将不能再保留刑事再审制度,以致错案将无从纠正,被冤枉的好人将得不到“平反昭雪”,因种种原因被放纵的各…  相似文献   

5.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确立,我国理论界正在深入研究。它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又叫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探讨该原则的概念界定与现代意义,分析我国对连续犯的处罚方法与该原则的竟合与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连续犯处罚方法的一己之见。  相似文献   

6.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确立。本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历史发展进行了简析 ,分析了该原则存在的理念基础 ,并提出了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效力范围的构想和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 ,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7.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二者的折中性表述。与两者均不相同的是,中国法以客观事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有必要在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利益格局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改革法院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9.
秦宗文 《现代法学》2004,26(5):88-95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保证司法权威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两项重要价值。我国应该在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和重拾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重塑审判监督程序的非常救济性。  相似文献   

1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项十分古老的原则,后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确立该原则。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入手,通过对该原则的价值内涵的介绍,针对我国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构建此原则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许多国家基于这于原则,科学地设计了自己的刑事再审制度。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由于缺乏这一原则的指导,导致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基点,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3.
连续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岚  王丽莎 《法学评论》2006,24(3):130-136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4.
一事不再理作为最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的比较,区别两者之间的差异。并论证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的意义,为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以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以及节约诉讼资源为考虑,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nebisinidem:对同一争议事项,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即不再进行第二次审理。该制度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纳,它符合民事诉讼所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但在此之上,随着世情时代的发展,日趋复杂的争议类型和种类需要我们对该制度进行反思,观察该制度的"例外"。考量和观察一些从表象看似"例外"的诉讼情形,其本质上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制度的冲击,进而在实务立案的关卡口更好的践行该制度或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16.
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泽涛 《法律科学》2007,25(4):141-15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7.
《特区法坛》2007,(5):6-8
从有错必纠原射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对立入手,分析了这两者的理论基础即实质正义论与形式正义论的优劣,并试图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建立新的理论基础——实质形式统一论,以真正实现刑事再审程序之人权保障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兼论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原则性规范也予以确认:“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而我国囿于传统理论观念的窠臼,始终未能在刑事诉讼中确认这一原则,本文试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分析,对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作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权益之计,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定义,学界尚有争议。其核心争议集中在"一事"与"不再罚"的定义上。此外,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也有所争议。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出发,探寻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理机制,并认为"一事不再理"的理论基础为"一事不再罚"。  相似文献   

20.
错判的纠正与再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错判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不受限制的有错必纠导致刑事追诉的恣意化、程序正义的牺牲和诉讼形态的虚化。在中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仅需要树立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观念,而且需要大幅度降低有待再审纠错的案件数量,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造,使其功能定位在对残留错判的“非常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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