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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泗阳县每年救助县内外流浪乞讨人员300人左右,支出救助经费40多万元,其中每年救助社会精神病人和无主病人40人左右,支出救助经费30多万元。对身体正常、能够说清住址的流浪人员救助较为容易,而对社会精神病人和无主病人的救助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一是救治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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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管理工作,日前,济南市出台关于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由民政、卫生、财政等多个部门联手,通过先救治后依法救助危重流浪乞讨人员,以人为本保障流浪危重病患者生存权,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意见》的落实。《意见》规定救助范围: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救治标准: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以保证其生命安全为前提,通过能够保证维持其生命的基本医疗器具、药品和治疗手段,使其病情稳定。救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基本生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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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姚县出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暂行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医疗救治。救助管理站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标准化的救助设施。根据不同的受助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方法。对儿童的救助,由专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并结合救助特点,在节假日,上街服务,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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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救助管理工作实现制度性变革,收容遣送从强制性变为群众自愿性求助、政府无偿救助。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为各级政府部门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多年的救助实践和探索,对妥善解决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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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发布施行了。它为民政部门依法救助和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使“工作对象界定难、没有机构安置难、手段软弱遣送难、职责不明协同难、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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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政部门在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甄别难、救助难、处理难等问题,已制定出台的《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初步规定,对进站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等7种情况将停止救助。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公安、卫生及交通等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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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政府通过了《淮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八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公安、城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或者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细则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规定,对在救助工作中互相推诿或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救助.送治时间或拒绝收治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人员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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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4):14-17
女精神病人久卧街头,警察拒绝救助引发争议。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有协助救助的义务;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不能再强制收容遣送。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行政管束权力,警察无法发挥协助救助的作用。警务实践已经突破警察法建立的框架,迫使我们增加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法律规范,适度地扩大警察职权,构建行政管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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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很难快速鉴别求助人员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救助工作实际,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灵活掌握,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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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l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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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救助站的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无亲友投靠;(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救助的范围。所以《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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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在落实救助管理法规和政策方面都做得比较好的,这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也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的救助和救治在省民政厅相关处室的指导下,在佛山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都是比较落实的。就以2007年为例,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共接待求助人员2526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给予救助的2178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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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重视和关怀。特别是《实施细则》中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了严格的界定。所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