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人民法院通过统一指令管辖方式,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从而摆脱地方干扰,增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司法能力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集中管辖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的有效运行,监督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集中管辖制度并非一剂能够药到病除彻底根除行政诉讼体制障碍的良药,试点工作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最终解决行政审判体制性障碍,仍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专门行政法院。  相似文献   

3.
秦前红 《检察风云》2013,(24):34-35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其中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2,(30):2+49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总体情况。负责人: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将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5.
吴志刚 《北方法学》2014,(3):121-130
司法区划调整是指对司法层级、司法单位和司法区域等司法区划要素的调整,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确保司法权能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跨越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区划调整方式,因具有改革上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纲举目张的功效,故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首选方案。  相似文献   

6.
对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而言,如就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来说,司法管辖制度与行政区划分离的需求是不同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呢?  相似文献   

7.
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9.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0.
陈彬 《人民法治》2016,(1):33-34
<正>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司法地方化的根源在于法检两院的人财物都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与地方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在这种体制下,法检两院很难摆脱地方管控。  相似文献   

11.
治外法权指向属人主义原则,并在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个维度上在华扩张。中国传统对外交涉中的“入境问禁、入国问俗”经典命题言说,在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关切中存续着类似于属地主义的立法管辖理念,也留存着“司法”中因时因事予以权变的实践空间。治外法权与属地立法管辖共存模式的尝试受阻后,清末修律转向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的国际法管辖逻辑。条约上的司法管辖问题具有排他性,但晚清政府坚持治外法权不应排斥属地立法效力,中国法律禁令对在华外人具有拘束力。清政府在条约交涉和国内立法中以执法管辖作为对在华外人实现属地立法管辖的契点。商务管理上的登记注册立法为实现属地立法管辖提供了制度支撑,外商为降低商业政策风险,多愿遵中国法以求获得中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路矿事务作为特许事项,清政府对之有较强的执法管理能力和意愿。其在矿务立法中试图对在华外人的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权力作条约上的扩张解释,并将属地立法管辖权作为中外矿务交涉的斗争工具。此类主权宣示性立法技术嵌入近代中国法律文化而影响至今,有待正本清源。  相似文献   

12.
秘明杰  戴文 《行政与法》2024,(3):107-116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的法院在设置上分为四种级别,完全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即在(区)县一级设置相应的基层法院,在(地)市一级设置中级法院,在(直辖市、自治区)省一级设置高级法院,在中央一级设置最高法院。实践证明,这种将行政区划与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完全对应的模式,对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应当以司法(管辖)区的概念为基点,对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应基于这样几种价值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其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其二,有利于弱化和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倾向;…  相似文献   

14.
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使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了冲击。传统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根据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些确定根据面临着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适用困境、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的滥用等困境。新管辖权理论无法解决这一困境,各国仍就在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连结因素。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建议我国在立法时确立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根据。  相似文献   

15.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但同时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两项改革措施貌似冲突,但却恰恰表明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正确配置和司法权力真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县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机制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实质民主不后退原则,以及坚持确保在各级地方政权高效和谐运行的客观要求与明显遏制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机制所必要的垂直管理范围之间取得平衡等原则.文中建议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8.
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的形成与我国相关体制和司法实践具有密切关系。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的司法适用有助于保持公平正义的侦查环境、优化配置现有的侦查资源以及适应司法改革的有关要求。但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不明、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不清、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不畅以及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与申请权缺失。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效率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并应从四个方面予以实现:明确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细化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健全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以及赋予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和申请权。  相似文献   

20.
法院设置体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决定了一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世界各国都将法院设置的原则、方式在宪法、法律中明确规定,并努力使之科学化与实践化。在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已经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广泛的关注,且已经提出了不少理论和设想。借鉴不同国家法院设置模式的特点与优势,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可以考虑法院设置的"两级产生体制",从而在较大程度上保障法制统一、消除管辖权纷争,并最终促进审判独立和树立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