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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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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2.
本文结合案例,论述了物权法规定的我国农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别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管理权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权能,该管理权能包括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组织的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在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将管理权能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从管理权能的内容、管理权能的行使等各个方面作出完善的规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行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5.
当代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存在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混同、使用权与所有权权能趋同、权利关系与权力关系混同、私法缺位和公法越位以及功能错位等问题,因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受到极大的挑战.以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为原则,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土地价值形态上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变农民为股东,实现公平的价值追求;在土地实物形态上建立"集体法人所有权"制度,变农民集体组织为集体法人组织,实现效率的价值追求,这是当代中国集体土地权利制度改革模式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6.
高海 《法治研究》2013,(8):55-61
所有权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基础。考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状况可以发现:在主体方面,农民集体已经更新为成员集体,所谓的主体法人改造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农民集体的法人化;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颁发强化了所有权客体的明确性,但村组合并引发的所有权变动尚待法律规范的健全;在权能方面,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租扩展了所有权权能,而土地补偿费的比例划分则缩限了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概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当代发展展现了其私权属性的逐渐回归,彰显了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扩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空间,有力地推进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7.
农民集体不是个人主义的团体,而是整体主义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表决行为不是个人主义的决议行为,而是整体主义的“农民集体决定”。当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时,农民集体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来行使集体所有权,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农民集体决定,而不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行使逻辑来构造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决定具有与决议行为类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发生机制,且参与农民集体决定的集体成员个体也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意志并遵循程序正义要求的,故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适用团体决议行为的相关规则,在召集主体、参与主体、需要决定的内容的形成、对表决结果的要求等方面构造明确的适用规则。农民集体决定的形成采取多数决方式,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达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无需进入对农民集体决定是否有效的价值判断阶段。  相似文献   

8.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松 《法学研究》2014,36(6):63-79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10.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菊英 《行政与法》2006,3(5):90-93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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