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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格疫苗导致的损害,有必要从公法上的国家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预防接种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是理解国家在此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因素。国家在预防接种行为中应承担多项注意义务,包括整体监管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此外,即使国家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根据结果责任,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日本预防接种的国家责任体系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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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仪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预防接种不可避免会产生不良反应。受害者能够获得救济的前提是预防接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日本法院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对预防接种领域影响深远。日本预防接种事故诉讼包括国家赔偿请求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分别对因果关系的立证标准、判断要件、举证责任等作出了充分细致梳理,可以为我国建立预防接种领域综合救济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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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副反应一般是指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各种不正常反应。因此,实践中使用的预防接种副反应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预防接种副反应一般包括预防接种工作中发生的一般反应、加重反应、预防接种意外、加重或诱发某些疾病及偶合病例、预防接种差错及责任事故等;而狭义的预防接种副反应仅仅指与预防接种生物制品因素及被接种者体质因素相关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于预防接种副反应总是或轻或重地给被接种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后果甚至还很严重。因此,实践中由于预防接种副反应而导致的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从预防接种副反应的临床表现与产生原因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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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亟待建立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因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因为相关的法律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也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同时,由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各方均无过错,所以往往在赔偿上也只能“点到为止”,被接种人虽受损害,却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笔者对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概念、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并提出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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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公民旁听吃、住、行免费,还可以提意见、建议!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公告令人高兴,公民可以“零开支”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11月17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转引自《人民权力报》的消息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1月12日颁布公告,定于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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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律援助运作方式及其发展的几点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国家或者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经费、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政策、监督法律援助活动等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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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存在规定不够全面、确诊不规范、各地补偿数额悬殊、整体补偿不足、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直接影响受种者的切身利益和预防接种计划的实施。完善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客观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并实行调查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建立完全的社会分担机制对受种者实行有效的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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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哪些行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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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具有预防接种法定告知义务,以保护受种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该法定义务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丰富的要求,其中规定了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因此,预防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将疫苗的品种等向受种者方予以全面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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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副反应是计划免疫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目前,我国有关处理预防接种副反应纠纷的法律规范是1980年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于及时处理预防接种副反应纠纷,保护被接种者和医疗保健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计划免疫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办法的日益不适应处理预防接种副反应纠纷的实际需要。为尽快扭转这一局面,去年卫生部起草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讨论稿),并发至各省市征求意见。关于预防接种副反应纠纷处理问题笔者199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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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工作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近年来,该项工作在我国已广泛开展,与此同时,因预防接种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亦开始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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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政府是否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等等。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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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保证,他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利益相关人的需求和建议;公民自觉守法又是建立在广泛知晓法律、法规信息基础之上;信息公开可以有效遏止腐败;行政信息公开亦是政府的责任,它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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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12日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案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诸多方面,字里行间体现出执政党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些重要调整。其中提出,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项建设若获得即将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成为新中国强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里程碑。至此,可以认为,在法律上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已经处于同等的地位。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私有财产。 众所周知,知识财富是当今日益重要的财产形态,它既可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也可能为私人所有,无论其权属如何,都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主张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非仅仅是重弹“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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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