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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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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安排未继续当选代表的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依法必要.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仍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因此,从人大常委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行使角度,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要到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结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因此,从人大常委会新老权力交替的角度,在未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架构仍在.显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参加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履职行权,如果没有当选为本届人大代表,就有必要安排列席,依法履职行权到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上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晚一点,存在"时间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一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并不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是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终止。  相似文献   

3.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为人大对列席人员立规很有必要,可以大力推行。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召开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广大人民基本权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应该尽可能让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这样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新老人员的平稳过渡和履职交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得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法检"两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是人代会的法定列席对象.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人代会,决定权在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属于酌定列席对象.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确认后发布公告。一些地方向人大预备会议报告,无论是否表决通过,均为不妥。一、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上次人大主席团报告并确认公告。从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确认、公告的主体来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均止于选出新的常委会之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在过渡期间有必要列席新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直至选举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完成使命,可以不再列席以后的会议. 首先,既然是预备会议主持者,理应列席会议.人大换届选举经依法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经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在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代会,那么新一届人代会又是由上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召集的,这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的,举行预备会议时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由新产生的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到此,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结束,但作为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者,但又不是该届人大代表的上届组成人员理应继续列席会议.  相似文献   

9.
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有利于会议依法、有序、规范举行,对开好人代会有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 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1.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的、经常的途径。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委员制)机关,它的基本活动方式是会议,只有开好会议才能有效行使职权。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都必须通过或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的方式得以实现。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  相似文献   

12.
建议取消审判委员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谁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根据该条的规定,各级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相似文献   

13.
召开人大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所以,县、乡两级  相似文献   

14.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  相似文献   

15.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设区的市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还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常可听到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轻松地说:“列席会议,就是坐那儿听听.”他们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列席只坐听,这与列席职责相对照,有着严重缺失,缺失的是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规定中都有旁听人员如何发表意见的条款.普通公民旁听会议都发表自己的意见,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哪能只“坐那儿听听”呢?有的代表说:“我们列席会议主要是来学习的.”不可否认,列席会议可以收到一定的学习效果,但不是主要任务,重要的是进入应有意义的列席角色,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提高.  相似文献   

16.
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扩展监督的有效形式 文/沈彦科 关于下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可以改变现有的列席方式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中没有明显要求下级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  相似文献   

17.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从体制上和组织上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和完善;是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2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随后,我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成立,至今已经整整30年了.  相似文献   

19.
根据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然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是否也相应"自行终止"?是否还需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本期话题由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提供)请您就此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笔者认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新的创举,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理由如下: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虽然没有列入地方组织法的具体条款,但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实质上是保证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人大领域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的重要举措,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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