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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润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75-80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有实践的必要性,此次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运用控制下交付。因此,应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实施主体、审批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国际合作五个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控制下交付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论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民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1):6-10
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控制下交付手段在我国的运用不具有合法性。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层面而言,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都是不容置疑的。为保证这一手段运用的程序正当性和对其使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有必要通过建立国内法的相应制度对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马忠泉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办涉毒、涉枪等严重跨国犯罪的必要侦查措施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内法都有法律依据,但也有严格的限定范围。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零包贩毒案件过程中也普遍应用控制下交付,实践中的控制下交付已经不是制度和理论上的控制下交付,并且有滥用的倾向,但是制度本身的立法目的却没有达成。这一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学成因,也反映出基层民警办案中自身内在的逻辑。 相似文献
4.
控制下交付是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一种有效的秘密侦查手段,目前这一手段得到了众多国家的肯定。在毒品的全球化程度日益加剧下,我国也深受毒品危害,虽未在法律上规定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但在实际中却得以运用。目前,由于对这一侦查手段理论探讨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缺失,贩卖毒品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的运用遇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很多困境,因此我们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以切实为公安执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5.
余海卫李承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3):1-6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毒品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措施需要受到"审判中心主义"的约束,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毒品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是否采取过控制下交付措施会成为辩护方的辩护理由,而法院不仅对控制下交付措施成立的认定概率低,也通常会混淆控制下交付措施与诱惑侦查措施两者的概念。在对毒品案件中控制下交付措施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后,旨在通过完善控制下交付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犯罪形态标准、构建控制下交付措施适用的证据体系以及建立控制下交付措施适用的内部审查机制等措施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6.
刘红月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5):43-46
目前我国有关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政府批准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以及具有"隐形法"性质的内部规范.存在问题:1.缺乏对控制下交付概念和分类的规定;2.缺乏对控制-下交付主体的规定;3.缺乏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7.
张跃兵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2,(4):65-69
控制下交付,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正在发生的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依照规定对犯罪活动进行监控以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技术侦查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不断变化,控制下交付适用的范围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及今后犯罪侦查的实践需要不断扩展。适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不仅要遵从合法性、有效性、策略性、协同性、操作性、保密性等原则,还要遵从重罪原则和时限原则。 相似文献
8.
石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91-95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而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遏制、惩处毒品、走私等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诱惑侦查仅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对于控制下交付,应当在适用主体、前提、目的以及审批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10.
控制下交付是为了侦破毒品案件、打击毒品犯罪而提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和贩毒集团各自根据当时的情形进行决策,彼此的决策又相互影响,符合博弈的基本模式。可以用博弈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公安机关通过对这一过程的量化分析,计算出各方的损失和收益,从而将控制下交付的风险降至最低,对控制下交付的情报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从2011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不断改进和完善,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实施,对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某区检察院2013到2014年以来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现状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为两条主线,探究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2.
"控制下交付'是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一种有效的秘密侦查手段.目前,由于对这一侦查手段理论探讨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缺失,贩卖毒品的"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的运用遇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很多困惑,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以求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3.
任颂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①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依萨维尼的设想,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法律行为:(1)债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交付买卖价款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3)买受人… 相似文献
14.
郭玉萍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2(4):25-26
海运提单的三大功能尤其是它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的交付和转让可等同于货物的交付和转让。在信用证贸易中,交单付款,见单提货,单证交易方便快捷,但由此也增大了提单当事人受骗的可能性。利用提单诈骗有伪造提单、倒签提单、无提单提货等表现形式,这与提单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 相似文献
15.
从世界范围来看,控制下交付的出现与发展经历了在美国兴起、欧洲发展和全球盛行三个阶段。在联合国和区域组织的推动下,控制下交付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侦查手段。就我国而言,虽然控制下交付很早就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实务之中,但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才第一次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立法确认,控制下交付由此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16.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7.
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忠红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3):21-22
控制下交付 ,是由执法官员参与 ,意在获取有关毒品犯罪的证据 ,保障刑事诉讼的行动。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一项侦查措施。文章介绍了澳大利亚有关控制下交付的立法情况、控制下交付的概念、种类、具体操作规范、实施控制下交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相似文献
18.
帅红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69-73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其中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正式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鉴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践中最常用的是"无害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然而该手段却引发了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的争议问题。准确界定"无害控制下交付"中的未遂形态以及解决该新型刑侦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对不能犯理论的正确解读和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停止形态的分析,如此,方可使该刑侦措施发挥出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19.
表决权是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交付表决的议案,人大代表可有三种态度: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本文认为,弃权是独立于赞成与反对之外的第三种态度,作为一种不赞成的声音,其意味着一定的理性和慎重。弃权票的存在对于提高议案质量,对于完善人大制度均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20.
石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3):46-51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