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传统法文化以礼法文化为核心,礼法文化的实质则体现为礼刑关系。在礼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深受其影响,并随着礼法关系的演变而演变。在中国历史上,礼法文化的发展可表现为夏商周"礼法并用"、春秋战国至秦"弃礼重法"、汉至唐"礼法合流"和宋至清"理法结合"四个时期,在不同时期礼法关系的演变中产生了"明德慎罚"、"重刑尚法"、"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刑罚思想,这些刑罚思想给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其中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均可为当今中国刑罚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提供历史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6,(1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完善民主与法制、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一项基本工程。为此,借鉴外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笔者就近几年在古代法律史教学中所接触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史遗产是在什么历史环境中形成的?它都具有什么特点? 1.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为这一专制政权服务的,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总结了秦汉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全面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是所谓中华法系的精粹。其中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指导思想代代相传,至明清而不衰。 相似文献
3.
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相似文献
4.
"仁义—中道"结构的儒家仁学正义论是中国传统正义学说,其特点是家族本位的血缘伦理正义,主导着中华法系的法律正义。中华法系是一个"礼法"法系,"仁义"居于内,"中节"发于外,构建起"正当"和"适宜"的法律正义,在关于统治的合法性、科举取士、"中平"立法、"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定罪量刑原则、刑罚制度、"调处息讼"等方面都有正面的表现。传统正义学说和中华法系都处于根本性的转型期,应当也可以吸纳西方正义论的基本自由、平等、权利原则,其固有的正面价值是实现转型的积极资源。 相似文献
5.
6.
“仁义一中道”结构的儒家仁学正义论是中国传统正义学说.其特点是家族本位的血缘伦理正义,主导着中华法系的法律正义。中华法系是一个“礼法”法系,“仁义”居于内.“中节”发于外,构建起“正当”和“适宜”的法律正义,在关于统治的合法性、科举取士、“中平”立法、“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定罪量刑原则、刑罚制度、“调处息讼”等方面都有正面的表现。传统正义学说和中华法系都处于根本性的转型期,应当也可以吸纳西方正义论的的基本自由、平等、权利原则,其固有的正面价值是实现转型的积极资源。 相似文献
7.
人类社会的各种主要制度都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而成熟于文明社会,刑罚制度亦是如此。特定的刑罚制度是反映社会进步状况和文明程度的晴雨表。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流变,刑罚功能以报复和威慑为主。在传统刑罚观念中,重刑威慑在古代社会陈陈相因,使中国刑罚演化史充满了暴戾和血腥,而刑罚的"礼化"亦使古代刑罚具有威慑与道义的双重性格。 相似文献
8.
自古就讲“致中和”
中国古代文献用“中”,也就是“不偏不倚”来比喻司法公正.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百姓手足无措,必然招致社会的动荡.司法之所以“不中”,孔子认为是由于礼乐不兴的缘故.相反,礼乐兴则刑罚中,这就要求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和高尚的思想情操.刑罚得中之后会带来社会的和谐,即所谓“中和”,古书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也就是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世关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弼教的种种议论,都是兴礼乐、致中和的进一步衍发.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以德为先",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出礼入刑",这种治理模式使古代中国社会安定和谐,繁荣昌盛,中国古代百姓在这种自理模式下普遍安居乐业,较少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德治内容,研究其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11.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12.
13.
14.
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制文明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特别是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15.
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所谓的"诸法合体",即无法律领域的划分,而由同一法律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国的民法实质上是从外国继受而来的,解放前大量借鉴日、德等国的民法,解放初期的民事立法借鉴的是苏联和东欧立法,等到85年之后又转为借鉴德国、日本的"民法",同时也受到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作者认为: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历史始终受着礼制的支配和影响,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作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了中国法制历史中的礼法关系:(1)礼的概念,从礼法混乱到礼法结合;(2)礼治与法治不是水火不容,儒家并非无视法的作用,而法家也不否定礼制,礼治与法治后来渐趋合一;(3)礼对法具有支配和影响作用,礼是立法的根据,礼制规范被移植为法律,礼制是适用法律的原则;(4)中国古代的礼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的政策纲领。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价值观与西方确实有着诸多的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权力"视为治国工具,而西方先人一开始就对权力充满戒心。本文分析了孟德斯鸠、魁奈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梁启超等对古代中国政体的认识,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定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中西不同的权力理念源于对人性认识的差异。先秦儒家认为"人性善",对贤人始终寄予希望;先秦法家则认为"人性恶",主张利用"人性",加强君主的权力。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以法治限制人性,制约权力。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是一个畏惧、荣誉、品德兼而有之的"混合政体",中国的"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18.
西周主要的法律思想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明德慎罚"和"礼治"。本文以批判继承的态度分析西周法律思想,取其重人事、主张教化、慎用刑罚等精华,舍弃诸如礼法不分、注重身份等级的糟粕,重新认识法与德之间的关系,寻找提升法律权威的途径,从而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9.
<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礼法合一使法律在运用时要考虑到各种方面的影响,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孝对法律的影响。当孝子为尽孝道违反法律时,即礼与法相冲突时,中国古代的法律往往会对犯法的孝子孝女宽免,并且变通了法律以达到礼法合一,使中国的古代司法充满了人情味。 相似文献